【编者按】阿尔法狗在围棋界挑落了李世乭后,人工智能对人类未来的影响也越发引人深思。那么,如果将这种人工智能做后盾,用在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上,是不是会引发更多,更加深入的革命?至少今天在一些专业领域大数据已经显现出对法律人解决纠纷的重大影响,不信请看…… 据学者考证,三段论的思维形式至少自古埃及时期便一直为法律世界的存在和运行提供着思维技术的支持。“上面投入案件事实,中间经过三段论推理,下面掉出判决结果”的自动售货机式法官曾经是人类司法追求的理想。 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司法三段论曾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判,受到了人们广泛的质疑。法学家们认为三段论推理不能解决推理中的所有争端,其将法律变成了死的规则,将法官变成了法律机器,使司法活动根本不能适应丰富多变的社会现实和不断更新的客观情况。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裁判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始终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如果类似于阿尔法狗那样的人工智能能够替代一部分法官的数字计算、法条匹配等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不仅能够使得法官更专注于查明事实与适用法律,更能够增加裁判的一致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但是由于案件的变化莫测,法律的纷繁复杂,我曾经以为这几乎是一项难以企及的任务。不过最近在腾讯网上看到一则法治新闻,让我看到了人工智能、大数据减轻法官负担,提升法院审判核心职能的希望。
新闻宣传的效果和数据看着都非常美好,让我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到底是真的创新还是又一件法院自嗨的宣传品?
要知道提高裁判的确定性,提高法院的调解率,从而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是法院长久以来的期待,但是做到这件事并不容易。
因为,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模一样的叶子,世界上也没有一模一样的案件。而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成本与收益是十分确定的前提下,诉讼才能达成调解以至彻底化解。
这个原理在法律经济学中说的非常明白:
首先,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是预期在诉讼中能够获利。假设原告的诉讼请求是J,他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是P,而诉讼成本为C,那么,原告认为J×P>C时,才会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此时原告的所得为J×P-C。如果在法律规则确定,预期的裁判结果明确的情况下,被告赞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J),被告也认可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是(P),而被告的诉讼成本为(c),那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使得被告在诉讼中面临J×P+c的损失。如果在诉讼前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的赔偿额是A,当A≥J×P-C时,原告就不会再行起诉,而被告之所以会给原告赔偿,则需满足A≤J×P+c。
所以双方在诉讼前就调解或者说自行解决的条件便是J×P-C≤ A ≤J×P+c。让我们引入数据来得出更为直观的结论,假定J=20000,P=0.6,C=3000,c=2000,那么,当原告的诉讼预期利益为20000×0.6-3000=9000时,被告的诉讼预期损失为20000×0.6+2000 =15000,所以在诉讼前如果双方达成共识,被告将给付原告9000到15000元钱,这个纠纷就可能在尚未形成诉讼时便得以消解。
那么,为什么不是所有的纠纷都有在诉讼前就双方自行和解呢?原因在于上文的分析中原、被告的P和J是一致的,但事实上原被告的期望往往是不同的,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新假设:被告认为法院可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j),而被告认为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是(p),一般情况下j<J,而p<P,所以在j与J,p与P差距过大时就会出现被告愿意偿付的数额小于原告的诉讼期望值,A<J×P-C,而A的大小则是由j×p+c来决定的,所以当j×p+c< J×P-C双方就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再引入直观的数据假定其他不变,j=10000,p=0.4,此时原告的诉讼预期利益仍旧为9000元,而被告的诉讼预期损失为10000×0.4+2000 =6000,因此被告至多同意给付6000元,而原告则想得到9000元,此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往往会形成诉讼。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发现一个纠纷能否形成诉讼的关键在于J与j以及P与p之间的差距,如果PJ-pj<C c,则双方可能达成诉前达成和解(或者诉讼中的调解),如果双方对于判决结果预期的差距过大PJ-pj>C c则双方永远也无法自愿地解决纠纷。
行文至此,如何能够消解社会矛盾,使其在进入诉讼之前就达成和解的条件原因便一目了然了。即通过大数据,提供一套确定的裁判规则和相对确定的赔偿结果。使双方当事人的期望接近法院真正的判决结果,原告降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能更客观地评价自己的预期损失,PJ与pj数值的接近,便使PJ-pj<C c的情形较易出现,当事人在诉讼前自行和解的机会大大增加,纠纷形成诉讼的可能性大为降低,诉讼便化解于无形。
那样的话,法官的负担大幅减轻,法院的诉讼效率大幅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也必将随之大幅提升。
那么关键在于,要提供一套什么样的大数据,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呢?
那必须是一套高效、权威,令人信服的大数据。
为此,余杭法院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的“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以60家保险公司、涉及17万个交通事故裁定,强大的理赔数据为基础。通过信息技术平台搭建医疗信息标准数据库,对事故人医疗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
运用互联网 交通审判,依法公开透明处理交通事故,打造互联网 的交通事故处理新模式,实现: ●打通壁垒,有效共享事故数据 ●统一标准,解决事故理赔难题 ●防线前移,发挥行业调解作用 ●在线处理,提升事故处理效率 ●弯道超车,体现综合改革优势 利用这个平台,余杭法院试点的四个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1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这到难道不是法官的福音?
不过“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目前只是在余杭等少数几家法院进行试点,这个平台目前只限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这个法律大数据或许在未来大有可为之处。法官的大部分调解说服工作、大部分繁琐的数据计算工作有望被这种大数据的平台所替代。估计不远的将来,阿尔法狗将会成为法院、法官的打工仔。
等待法官的将是更加纯粹的法律判断,中国的法官将更像一名法官,这对法官而言不是福利吗? 长按2.86秒将可以关注法治昌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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