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糊的165号 由于企业注销是一个过程,往往在财产处置前就申请税务清算,因为欠税优先嘛,也说的过去,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通常认为这是一条从宽处理的规定,实践中大多数税务机关依据该号文在企业注销时库存存货是不作税务处理的。至于税务清算后的管理则是毫无章法可言。 二、先处置后清算,视同销售: 《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记条例》第六章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公司或企业法人依法解散、破产和撤消时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债务债权,分配财产。企业存货是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在企业经营存续期间,存货的所有权人属于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依法注销之前必须通过清算对其处理分配,或用于抵债,或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其所有权必然发生转移,否则,企业法人注销之后,存货将成为无主财产将被依法收为国有。尽管有时企业注销时其存货存在的外在形式(空间位置、数量价值等)没有发生变化,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已经发生了改变,其所有权已经从企业法人转为企业的出资者等。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注销企业将存货分配或赠送他人都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征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只是适应税率不同而已。 理论上可以,实际上难以执行,先处理财产和债务,对一般企业可以,对破产企业则行不通,无法体现欠税优先。再有就是企业要注销多为经营不善,遗留存货的价值很难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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