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国良,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前言 近来劳动合同法修改又成为各方热议的问题,参与讨论的专家学者已涵盖到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各个领域,各种观点在理论界、实务界广为流传。争论是有必要的,然而,建立在实践调查、数据分析、逻辑推导等基础上的理性客观的争论更有必要。本文试图以2001年-2014年期间上海市人工成本抽样调查的人工成本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上述问题。之所以采用跨度达14年的数据,主要原因在于希望可以通过较长期间的数据,减少行业、经济波动等其他因素的影响,通过前7年与后7年的比较分析,更加理性反映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客观状况。欢迎任何形式的理性探讨及意见建议!
一、人工成本增长及行业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虽然从业人员人工成本增长速度放快,但没有呈现显著变化;从业人员人工成本未出现非正常的大幅度上升,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相比,增长速度仅提高了1.54个百分点。2014年上海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均人工成本为152537元,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1.13倍,似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导致人工成本快速增长且已属于相当高的水平。然而,横向比较:2001年-2014年期间上海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均人工成本的年均增长为10.93%,其中:2001年-2007年期间的年均增长为10.34%,2008年-2014年期间的年均增长为11.88%。 从业人员人工成本实际年均增长率仍然低于GDP的增长率,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且呈现出下降趋势。2001年-2014年期间GDP及CPI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83%和2.42%,其中:2001年-2007年期间GDP及CPI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0.22%和1.86%,2008年-2014年期间GDP及CPI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9.43%和2.9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相比,虽然2008年-2014年期间呈现出人工成本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的态势,然而考虑CPI因素,实际年均增长率仍然低于GDP的增长率。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全球范围内属于较低水平。中国社科院《社会蓝皮书》对全国的研究有相同的结论。
2001年-2014年期间,制造业年均增长为10.46%,尚低于全行业增长近0.5个百分点,劳动合同法施行并未带来制造业人工成本变化的重大影响。此外,人工成本变化体现了一定的周期性与行业性。2008年-2014年期间,增长最快的前二个行业为住和宿餐饮业、制造业(见附表1),分别为14.54%、14.03%;2001年-2007年期间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分别增长1.26%、9.28%,前后体现出较大的增长率变动。因此,可以说2008年-2014年期间,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人工成本的快速增长是2001年-2007年期间滞后的恢复性增长。以此相对应,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则属于人工成本的提前增长,从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呈现出相对较低的增长率(比如:金融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年均增长仅为6.49%)。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仍有6个行业的年均增长率不足8%,远低于GDP的增长。
二、从业人员人工成本的投入和产出效益 人工成本增长不仅没有侵蚀企业利润,而且带来了利润的增加,人工成本投入和产出效益呈同向增长态势,产出效益的增长速度要快于投入的增长速度。2014年与2007年相比,百元人工成本利润增加42元,增幅23.6%;2008-2014年期间百元人工成本利润为160元,2001年-2007年期间为155元。这体现出“加薪有助于提高生产率”的有趣现象。比如:住宿和餐饮业,在2008年-2014年期间从业人员人工成本年均增长率最高,同时百元人工成本利润增加最大。这也就是说资本与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是共同把“蛋糕”做大的合作关系,而不是“零和博弈”的对抗关系。加薪促进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提高,工资与就业、产出正相关(顺周期),这在新古典经济学、内生增长理论、新凯恩斯主义效率工资理论,以及OECD国家、美国、英国、德国等的实证研究中也是如此。 制造业中,百元人工成本利润不仅没有降低,而且有所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导致制造业经营困难,大量亏损倒闭的观点,至少在上海,可以说属于无稽之谈。2014年与2007年相比,制造业百元人工成本利润从148元增加到了152元;2008年-2014年期间平均与2001年-2007年期间平均相比,从125元增加到了168元。制造业同样体现出人工成本投入和产出效益呈同向增长态势,甚至于强顺周期。 利润并未对人工成本变化体现出较高的敏感性,用人单位对人工成本的上升具有相当高的承受能力。从百元人工成本创造的利润看,2014年高达220元,即:企业投入100元人工成本创造出220元利润。简单推算,当年人工成本增加1%,将侵占0.45%的利润;人工成本增加2.2倍,才将导致企业没有利润。当然,百元人工成本利润体现行业差异(见附表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体现利润对人工成本变化的相对高敏感度。
三、人工成本构成及解雇成本、争议应对成本
解聘费用处于较低水平,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未出现明显上升,甚至于出现下降。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和灵活性可以说未受到影响。2008年-2010年期间解聘费约占总人工成本的0.7%,2005年-2007年期间则为1.3%。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导致“铁饭碗”、解除终止难吗?显然不是。从在岗职工因开除、出名、辞退、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数看,2005年-2007年年均减少36.84万,2008年-2010年年均减少45.66万。从劳动争议案件看,2006年、2007年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2.9万件、3.4万件,2008年以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自2012年起调解仲裁案件持续保持在10万件以上。更有意思的是,国际比较看,自由雇佣的美国1993年人工成本构成中退职补偿金为3.7%,相当于上海的三倍以上。 人工成本构成中主要为劳动报酬和各类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是改善人工成本结构、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的关键。劳动合同法实施未带来各项目构成的显著变化,其中:劳动报酬和各类保险约占总人工成本的90%,各类保险约占劳动报酬的1/3。美国1993年人工成本中劳动报酬占81.6%、各类保险占14.5%,各类保险与劳动报酬的比例为17.8%,上海相当于美国的两倍。国内各地用人单位承担社保费率普遍在30%—40%之间,英国、德国、瑞典等则为12.8%—22.53%。社会保险的高费率以及历史欠账的集中支付,无论是金额还是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国家近年来不断出台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是非常及时和有效的。 人工成本中的其他成本出现比较高的增长,值得关注与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相比,其他成本占总成本比重增加约1.5倍,达到了5%以上,表明:用人单位用于日常管理,应对用工风险,预防与化解纠纷方面的经营成本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然,这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是因为违法成本的提高,是争议应对成本的提高,还是对人力资源的重视、必要管理的加强或者其他因素,是属于因劳动者提出不合理请求所带来的成本的被动提升,还是因用人单位利用一裁二审程序应对争议所带来的成本的主动提升等。但无论如何,尚不足对人工成本总额、百元人工成本利润等造成重大影响。
续前一
四、人工成本与用人单位总成本
人工成本占用人单位总成本的比重处于较低水平。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人工成本占用人单位总成本的比重不仅没有出现大幅度上升的状态,而且尚未恢复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状态。2008年-2014年期间人工成本占比的确呈现持续性上升态势,2014年为7.7%,与2007年相比增加近2个百分点。然而,仍然低于2001年8.7%的水平。2001年-2007年期间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约6.9%,2008年-2014年期间约为6.3%。可以说,人工成本即便增加一倍,也只将导致增加6%-7%的企业总成本。劳动合同法导致人工成本占用人单位总成本比重大幅上升的结论不成立。全国数据也是如此。电子业2009年全部工资仅占总销售的3.5%。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4.78%,私营企业6.01%,三资企业5.86%。然而,发达国家,工资一般占企业运营成本的50%左右。
制造业,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并未出现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大幅度上升的结果。2014年与2007年相比,制造业人工成本占用人单位总成本的比重由6.1%变为5.4%,不升反降,下降了0.7个百分点;2008年-2014年期间与2001年-2007年期间相比,则下降了1.7个百分点。然而,劳动力缺乏的日本1997年制造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为12.7%,是上海的二倍以上。 人工成本占用人单位总成本的比重,分行业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呈现出有升有降,并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2014年与2007年相比,8个行业的人工成本占用人单位总成本的比重有所上升,7个行业不升反降。2008年-2014年期间平均水平与2001年-2007年期间相比,6个行业有所上升,9个行业不升反降。人工成本占用人单位总成本的比重体现出相当大的行业差异性。2014年,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最高,达34.5%,批发和零售业最低,为4.2%。总体而言,劳动密集型(或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相对较高,如: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住宿和餐饮业;资本密集型行业相对较低,如: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人工成本与用人单位规模
总体而言,企业规模越大,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越好;小型企业在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方面,仍然有待提高。从业人员平均人工成本,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约为1.0:0.8:0.6。人工成本构成中各类保险与劳动报酬的比例,大型企业为37%以上,小型企业仅为28%。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则呈现出大型企业相对低、中型企业次之、小型企业相对高的状况。这从侧面反映出企业规模越大,实施资本替代劳动,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动力越高。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小型企业远没有处于需要“豁免”劳动法,才能生存发展的地步。小型企业的百元人工成本利润与各类规模企业基本相当。结合从业人员平均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等因素看,与大中型企业实施资本替代劳动,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相比,小型企业采取了投入更多劳动力进而获得更多利润的“人海战术”,从而也发挥了创造就业岗位的重要作用。 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差异以及人工成本增长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更多体现在行业上,而非规模和类型;人工成本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业差异上,其次才体现在规模和类型方面。有的行业,比如制造业,建筑业,大型企业体现出对人工成本的高敏感性;有的行业,比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则小微型企业体现出对人工成本的高敏感性。2013年、2014年,制造业中大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分别为5.3%、5.2%,小型企业分别为9.9%、10.2%,百元人工成本利润则相应为196元、152元,72元、81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大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分别为32.9%、33.0%,微型企业为5.7%、5.8%,百元人工成本利润则相应为24元、25元,114元、116元。 综上,即便不考虑现实操作性及高额的监管成本,“根据企业规模进行分类,建立‘微型企业’劳动法豁免制度”,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将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某些行业内加剧“马太效应”。如果需要精细化制定和实施劳动法律,更需要做的则是结合行业、产业发展进行设置。
六、结论与探讨
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人工成本大幅度上升?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制造业的倒闭潮?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铁饭碗”、解雇成本及摩擦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劳动合同法是否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对微型企业进行差别化适用或者豁免?应该说,结论已经非常清楚。 研究分析方法的缺陷。一是仅考虑时间序列。虽然跨度达14年的数据可以有效减少行业、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更加客观理性反映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变化。然而,影响人工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对上述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增加人工成本、损害市场灵活性与现实的差异,还可以解读为劳动合同法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用人单位通过其他的措施进行了消化。然而,即便如此解读,也可以证明劳动合同法并未如此可怕。二是数据准确性及可比性,包括上海的调查数据能否充分反映出全国的情况。笔者已尽可能查找并引用全国的数据。笔者始终坚信以数据实证总比主观臆断要好。有一种对人工成本测算的可行做法——利用上市公司经过审核的年度财务表报中的数据,这应当寄希望于学者,而不是“沉沦于”实务中的笔者。 尚需要全面系统客观审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看待人工成本及其增加。首先,不仅需要看人工成本的绝对额,而且需要看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尤其是百元人工成本利润等指标。其次,人工成本与企业利润、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可以同步增长的。“从来没有哪家企业,是靠低工资、低保障成为世界最强的企业。如果是这样,竞争力最强的企业应该大多数诞生在第三世界国家才符合逻辑”。二是如何看待与讨论劳动合同法。首先,期待争论,更期待建立在实践调查、数据分析、逻辑推导等基础上的理性、规范争议。“假设”、“观点”、“臆断”只会越争论越混乱。其次,特殊性及系统性。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不等于私人合约;劳动合同法不等于所有劳动法律规范,把劳动合同法规制范围以外的问题均算在劳动合同法头上,本身就是误读。劳动合同法只讲市场效率、不讲社会公平,不可取;只讲社会公平、不讲市场效率,不可取;劳动合同法在宏观层面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在微观层面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仅从法学、技术层面理解必然片面孤立。任何脱离宏观体制、机制,不考虑路径依赖的讨论,往往会成为不切实际的浪漫主义、虚无主义。
l 小贴士: 《上海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上海市劳动局于1997年在全国率先发布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主要包括:“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与“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两大部分,其中的“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均是在大量调查的情况下取得的。比如:2001年调查样本2850户,从业人员109.89万人;2007年调查样本为6571户用人单位,从业人员153.09万人;2008年调查样本为6210户用人单位,从业人员154.81万人……2013年调查样本为2517户用人单位,从业人员135.74万人;2014年调查样本为2539户用人单位,从业人员139.61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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