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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谬误:论哈耶克与罗尔斯正义观的对立

 昵称30387060 2016-06-16

否定罗尔斯的正义观、否定社会正义理念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人类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知识分子思想成熟的标志。就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而言,充分地认识到社会正义这一概念的谬误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错误就更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对认清建构论理性主义的危害也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不仅盛行于中国知识分子群体,甚至像阿玛蒂亚·森这样享誉国际的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哈耶克对此种思维方式在理论上进行了严谨的批判之后,还是同样以建构论理性主义的方法论写出了《正义观》一书。

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写道:“罗尔斯的世界绝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这里,哈耶克用“绝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做出了没有丝毫余地的彻底否定——哈耶克的这一论断清楚地表明他的正义观与罗尔斯正义观的根本对立。鉴于此,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并回答一系列十分尖锐而困难的问题:哈耶克与罗尔斯,谁是更深刻的?谁是正确的?谁的正义观是真正可欲的?哈耶克对罗尔斯的彻底否定在理论上能够成立吗?

若我们真正理解哈耶克思想的深刻与正确,本着科学的严谨态度,我们显然应该摒弃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因为哈耶克从理论上证明了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完全不可欲的。当然,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思想就完全没有价值了,正相反,如诺齐克在《国家、无政府与乌托邦》中所说:“现在,政治哲学家们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读罗尔斯的著作而没有把许多东西吸收或者转变为他自己深化了的观点,这是不可能的。”对此,我个人也深有体会,从罗尔斯的著作中,我所受到的启迪是相当多的,我的许多思考都是在罗尔斯的思想基础之上展开的,罗尔斯的论述常常可以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哈耶克的真知灼见。但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在一些具体的思想和局部结论上罗尔斯与哈耶克有多少共同之处——这种共同之处的确是存在的。这一点,哈耶克本人也意识到了,例如,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第九章的结尾,哈耶克大段的引用了罗尔斯的论述,并写到:“我与罗尔斯的观点之间却并不存在根本的分歧。”这里,我要明确指出的是,哈耶克说所的并无根本的分歧仅仅是局限在他所引用的罗尔斯的这段论述或某些局部性观点而已,并非指他的正义观与罗尔斯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没有分歧。我们还应考虑到,哈耶克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事实上,在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终极思考与最终结论上,正像哈耶克在上述阐述中所表明的,他们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

责任编辑: 赵本军 UC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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