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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自由与平等

 老庄友华 2023-10-26 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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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及其相关概念(二):自由与平等
作者 | 何信全
编辑 | 经典摘读
正文 | 8208字
阅读时长 | 约15-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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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篇:《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自由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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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探讨哈耶克对自由概念的界定之后,继续检视其对自由的相关概念所持的看法,以期对哈耶克所持的自由概念,有更深刻之理解。自由的相关概念,从政治理论的观点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平等概念与民主概念。对于自由的这两个最重要的相关概念,哈耶克有其个人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无疑充满了争议性,然而却与其自由观点紧密相扣,成为其自由理论的重要一环。

平等概念与自由概念一样,乃是近代以来人类追求的强势价值,而其理论根据皆在于“天赋人权说”:即认为人类生而自由平等。人生而平等之说,在理论上最早可以追溯到斯多葛学派(Stoics)。斯多葛学派反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人类自然的不平等之主张,认为人类同为理性的动物(rational beings),同在宇宙的自然法(理性法)统治之下生活,拥有平等的权利。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斯多葛学派创造出世界主义的政治理论:所有人生而为兄弟,为世界共和国之公民。而就人类同样拥有理性能力而言,人类是平等的。到了罗马时代,西塞罗(Cicero)继续引申斯多葛学派之说,认为人类就自然赋予其理性而言,彼此并无不同,自然注定其皆接受普遍原理(即自然法)之统治,皆拥有平等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西塞罗所认为的平等,并非谓一切人在知识上与能力上平等,也并非谓国家应当使每个人的财产绝对平等,而是指所有的人在有理性、能学习以及知善恶是非上的平等。孙内嘉(Seneca)的看法,亦认为人类在天性上都是平等的。一切人类都可以有德性,不管是自由人、奴隶、国王或被放逐的罪人。德性与门第及幸运无关,它只附着于人。人类的共同祖先是自然,无论从尊贵或卑贱的阶梯往上溯,皆是同一来源。中世纪的基督教教义,亦认为人类是平等的,因为人类在上帝眼前皆为平等 。

西方这个主张人类平等的传统,主要是从道德的或宗教的观点,认为人类在道德上、人格上平等,亦即这些平等信念都是道德上、人格上的应然,而不是从实然的观点,主张人类世界中实际上的平等。就此而言,与近代主张平等的政治思想家,致力于在人类社会中追求平等之基本观点,显然并不相同。

由于西方早期的平等信念局限于道德宗教领域,而未进入政治领域,因此这种建立于“人在某种独特的内在条件上是平等的”——主要是指人类理性——之基础上的平等观,固然曾经影响了罗马的法律学者,使平等的理性开始走进法律的范畴。然而这种精神上的平等,并未曾全面否定社会的不平等。以基督教的平等观而言,在上帝面前奴隶和主人可以是平等的弟兄,可是回到现实中来,奴隶依然是奴隶。

我们可以说,西方中世纪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度,乃是人类不平等的典型现实。

西方近代的平等观念,源自文艺复兴与宗教革命。文艺复兴将“人”的地位从宗教神学中解放出来,宗教革命则是一种反抗权威运动,同时也是反抗特权与不平等的运动。由于强调个人的理性与良知,因而自然地回到古代的“人在内在理性上都是平等”的旧原则上。自此以降,倡导平等理论者皆持人生而平等的说法。

虽然与古代一样皆持人生而平等的观点,不过近代的平等观念不再从道德宗教的伦理领域来看平等问题,而是着眼于政治、社会与经济领域。

在近代政治思想家“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命题中,实际上是把平等视为自由的基础。就洛克而言,他认为就作为一个人的地位与权限而言,人人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自明之理。既然人生而都是平等的,自然没有人有权利可以强制其余的人;既然人人都不受他人强制,则就人际关系而言,其应为“自由”似乎是逻辑的结论了。

至于卢梭,他一方面认为人性之本质即是自由,因此对人而言,“放弃自由便等于放弃做为一个人一样,……这种放弃是与人性相矛盾的。”

另一方面,他认为自由之实现乃是以平等为条件:“没有平等,自由即不可能存在。”

依照卢梭的看法,不平等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的不平等(natural inequality),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体力、心智等;另一种是道德的或政治的不平等(moral or political inequality),乃是由于习俗、传统、财富、名誉、权力、地位而来。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道德的或政治的不平等,只有自然的不平等,然而由于人类自然的同情心与人道的冲动,彼此不会互相侵犯,因此自然的不平等对于自由并无妨害。由此可以看出,卢梭并不否认自然的不平等,他所反对的乃是人为的不平等。自由以平等为条件,人为的不平等使人类失去自由。基于此一理由,欲使人类获得自由,必须先追求平等。

十七八世纪追求平等的思想浪潮,到了19世纪开始出现不同的主张。卡莱尔(Thomas Carlyle)的“英雄崇拜”(hero-worship)观点,已悖离平等精神。尼采(F. W. Nietzsche)更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原理,提出“超人”(super-man)概念,认为平等价值,应由人的优越性取而代之。20世纪以后,一方面固然在社会主义理念刺激影响之下,各国政府莫不积极地致力于推行各种“平等政策”(egalitarian policies);另一方面,则“精英主义”(elitism)方可谓暗潮汹涌。比较重要的,如摩斯楷(G. Mosca)的“统治阶级”(ruling class)理论,认为所有人类社会都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两个阶级:统治阶级总是少数,执行所有政治功能,独占政治权力,并享受政治权力带来的利益;被统治阶级则为多数,受前者之指挥控制。

班累度(V. Pareto)的“精英”(elite)理论,认为所有的人类社会皆有一个最高层的领导阶层,即是少数的精英 。迈克尔斯(R. Michels)则提出“寡头统治铁律”(“iron law of oligarchy”),根据对民主政党组织运作的分析,指出民主只是表面的形式,论其实质内容则为少数的寡头统治。

要之,依精英主义之观点,人类政治社会中统治的总是少数。即使是民主政治,亦非人人平等地自治,而仍然是少数统治多数。精英主义的出现,使十七八世纪以来流行的平等信念,引发了若干反省与检讨。

以上对于西方平等概念的发展情况,做一彻底剖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对于人类自然不平等的事实,多持肯定的态度;至于人类平等的主张,则系从宗教、道德的观点。至于从政治观点主张人类平等,乃是认为人类的政治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因此,并没有否定人类自然不平等的事实,而是反对人为的不平等。我们可以说,思想家多未否认自然不平等的事实,因此平等的主张,多系着眼于“应然”(what it ought to be)的层次。

而平等的实现,从19世纪以来的思潮视之,已不再如十七八世纪的思想家那样乐观地相信其与自由的实现是一致的。思想家已逐渐反省到自由与平等二者的实现,乃是一种“两难之局”(dilemma) ,甚至是相对立的(antithetic)论题。

持这种自由与平等二者实现并不一致之看法的人,对于二者不一致之程度有种种不同之见。哈耶克是持这种看法的人之中立场最为鲜明者之一,就他的观点而言,近代以来对平等的追求,已经逐渐地严重侵蚀了自由的传统。依哈耶克之见,自由主义的基本前提,乃是基于个人发展潜力生而不平等的认定。可以说,这种对自然不平等之事实的极度关注,决定了哈耶克这方面的见解。

哈耶克认为现代致力于追求平等的人,常常否认他们的主张是建立在“所有的人事实上平等之认定”(assumption of factual equality of all men)的基础之上,而实则这仍是多数追求平等的人所抱持的理论基础。这个基本认定,并不合乎事实真相。

 他认为“人性”的变化性是无边无际的,这种个人能力和潜能在广泛范围的不同,是有关人类的最显著的事实之一。而进化的结果,亦使人类成为所有万物之中最具差异性者。哈耶克赞同生物学家威廉斯(Roger Williams)的观点,根据威廉斯之见:

差异性(variability)乃是生物学的支柱,生物学讨论每一个别的人一组独一无二的属性,而唯其独特性,人类乃有尊严可言。每一个新生婴孩之未来发展潜能皆无法预知,因为有成千上万的未知基因和基因模式(genes and gene-patterns)影响其发展。就人性的发展结果而言,新生儿可能成为空前的伟大人物。每一个例,皆显示其将发展成为显著独特的个体。如果忽视这种人与人之间差异性的重要,则自由与个人价值亦就无从显示其重要性。

哈耶克认为,正如威廉斯上述生物学研究结论所指出,个人与个人之间差异性的存在乃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的存在对人类而言并不是负面的,而具正面的意义,因为这乃是人性自我实现的创造活动之基础,亦是自由与个人尊严、个人价值之所系

哈耶克对于现代将人类与生俱来之差异的重要性降至最低限度,并将所有的差异归因于后天环境之流行主张,颇不以为然。他认为我们不能忽视人类生来即非常不同的事实,唯其如此,所以相似环境成长之人,亦会显现出重大的差异性。因此,就做为一个事实陈述而言,“人生而平等”绝非真实。不过,我们可以把这个一向被奉为神圣的谚语用在法律与道德的领域:在法律与道德的领域,所有的人应该受到平等待遇。总之,哈耶克认为我们要了解平等理想的真谛,首要之务是必须从事实平等(factual quality)的信念中解放出来。

哈耶克反对人类事实上平等之说,而主张法律之前的平等与道德律之前的平等,他认为这是真正有助于自由之维护而不会破坏自由之平等。

就道德律之前的平等而言,道德律指人类行为的一般性规律,属于伦理学探讨范围;就政治研究领域而言,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法律之前的平等”,哈耶克指出,这是为自由而奋斗的最大目标。

哈耶克认为由“事实上的平等”之错误假定,推衍出物质平等的要求,进而引进权威当局之强制,乃是自由之否定。哈耶克论平等,归结于法律之前的平等,与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可谓如出一辙。密塞斯强烈反对当代追求一般性平等的热切倾向,他指出,从平等观点而来的历史解释,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官方哲学。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是一项严重的错误,因为它反对“真正的人性”。事实上,所有人类的权力不足以使人真正平等,人类不论现在或未来都仍将是不平等的。因此,米塞斯认为自由主义所创造的平等是法律之前的平等,而从未寻求其他的平等。所谓法律之前的平等,乃是指没有人的渴望与企图心会被任何法律的障碍所阻,每一个人可以凭他个人的能力为任何社会地位自由竞争因此,法律之前的平等维护个人的独特性,并保障个人发展的机会。

哈耶克与米塞斯所谓法律之前的平等,无疑地皆是指法律之前自由竞争的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这与他们二人自由经济的主张,可谓合辙。自由经济的主张,反对政府干预,因此法律之存在,乃在维护这样一个不受干预的自由环境,甚至可以说法律限制之重点,乃在于限制政府对市场经济之干预,使市场功能充分发挥,而个人自由之维护,亦端赖于此。所以,法律之前的平等不但不会限制个人自由,且是个人自由之保障。

将平等界定为法律之前的平等,是颇具争议性的。在原则上,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人人,而没有差别待遇,这是为一般接受,而无可反对的。问题在于:究系什么样的法律,亦即法律的内容为何?凯尔逊(H. Kelsen)指出:

平等原则做为针对权威当局创造法律的设定(postulate)而言,乃是指“法律之中的平等”(equality in the law),而不应与“法律之前的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混淆。后者乃是针对权威当局适用法律于具体的案例而言,它意谓适用法律的机关,不应在决定一个案例上有基于法律规定外的差别待遇,亦即必须根据法律自身的意义来适用法律,此乃是合法原则(principle of legality or lawfulness),为每一个法律秩序本来就固有的,它有时似乎表现一种法律之下的正义(justice under the law),然而究实言之,实与正义全然无关。

凯尔逊之意,乃是认为平等与否必须就法律之内容而定,而非只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为法律秩序本来就固有的。而真正的平等问题,则是一种正义问题。正义问题乃是价值判断,因此法律内容是否合乎正义,便有种种不同的主张:如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自由为最高的善,为法律内容是否合乎正义之判断标准;而社会主义者则重视社会安全与平等,视之为法律之正义性的标准。

因此,平等基本上是一个正义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当做正义之平等(equality-as-justice)与当做同样之平等(equality-as-sameness),在英语世界中并非相同。平等之意大利文为“eguale”,法文为“égal”,德文为“gleich”,不仅意指平等,而且都有“同样的”(same)之意义。在意大利文、法文及德文中,两个东西平等(equal),就说它们是同一(identical)。就此而言,英语世界的人们比较幸运,因为在英文习惯中,当我们要表达两部同型的车子,如果说这两部车子是相等的,则未免异乎寻常。以使人们“同一”为理想的平等主义,在英语世界中并未生根,这方面的影响,主要系来自欧洲大陆。

平等的要求既未必是要求完全相同,而就其为一种正义问题而言,乃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平等并非建立在“事实上的平等”这样的事实判断之上。密塞斯认为:

平等的理想由自然法的要求中产生,它借着宗教的、心理的与哲学的论辩去寻求合理化,然而所有这些论辩都已被证明站不住脚。事实上,人天生的秉赋不同,因此要求所有的人被平等地对待不能建立在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基础上。自然法的贫乏,在它处理平等原则上可谓基露无遗。

密塞斯以否定人类事实上的平等,来否定平等的要求,此种论辩方式,正是哈耶克所采取的。质言之,他们认为人类在事实上既不是平等的,如何强求人类平等?此种论辩方式,一方面忽视上述平等与同一之区别:即平等并非要求每一个人完全一样。

另一方面,平等既是一种价值判断,属于应然层次,即认为人应该平等,则我们并不能以人事实上不平等来否定人应该平等的价值诉求。道德上的追求平等,并不涵蕴或以事实上的平等为要件。人生而相同或不同之事实,与人应该受到平等待遇之伦理原则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如果平等真正是一项伦理原则,则我们寻求平等乃是因为它是合乎正义的,而非因为人事实上是相同的。我们赋予人在法律上以及公民与政治权利上的平等,皆非根据“人是同样的之前提”(premise that men are identical)而来。

哈耶克从人天生自然的差异性,亦即事实上的不平等,来否定平等的诉求,而认为除了“法律之前的平等”之外,一切的平等诉求都是迷妄,其所根据之论辩,从我们上述的分析中显然可以看出其缺陷。

哈耶克这种只重视自由而忽视平等的观点,当然是基于其整个思想体系而来。就哈耶克而言,自由之最大敌人,乃是与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迥然不同的极权政府,而平等之诉求正所以招致这种足以彻底摧毁自由的极权政府。哈耶克指出:“完全平等不得不意谓绝大多数的群众,平等地服从少数管理他们事务的精英之命令,在有限政府之下一种权利的平等是可能的,而就个人自由的基本条件而言,物质地位平等的主张必然只有诉诸极权政府。”

这种顾忌因平等诉求而导致自由的丧失,乃是哈耶克反对除“法律之前的平等”之外一切平等的主要原因。唐索(S. J. Tonsor)在论自由与平等时指出:

自由与平等,无论它们做为理想型的概念(ideal concepts)之地位如何,它们乃是社会所创造的事物(social creations),他们不能与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脱离,而应嵌入社会现实的脉络之中。当它们被加以抽象,而成为象牙塔内的哲学家之绝对而完全的概念,它们即失去了意义。……由是,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与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皆有重大缺陷。它们皆属于抽象哲学的影子世界,……它们抽象的完美,成为它们在实际方面的缺陷。

就视自由与平等为抽象的理想型概念而言,哈耶克基本上与罗尔斯及诺齐克一致。这种重视概念的完美性,使得自由与平等两个价值之间的调谐兼顾,益形困难。他们三人都重视自由价值,哈耶克与诺齐克将自由价值提高到凌驾平等价值之上,罗尔斯则认为与平等相较,自由具有优先性

就当代而言,对于平等的追求已不是着眼于政治权利方面,这方面的平等问题大致已获得合理解决。当代的平等追求,主要着眼于经济权利方面,要求物质地位的平等,亦即所谓“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问题。哈耶克站在维护自由的立场,反对此一平等主张。诺齐克亦提出“最低限度国家”观点,反对政府越过最低限度的功能之外而干预人民自由。他并且提出“赋予权利原理”(entitlement theory)来处理这个困扰自由之追求的问题:他认为一个人除了根据有关占取(acquisition)或转让(transfer)之正义原则而拥有某些东西之外,没有权利拥有任何东西;而转让之是否合乎正义,取决于赠与或交换是否出于自愿;占取之是否合乎正义,则视其能否产生对他人之补偿作用,即其对某种东西的先占使别人无法再占取,然而如果他能善为利用占取之物,因而创造出对他人有益之事物,则其占取就是合乎正义原则。

如是,诺齐克肯定了其自由主张之经济基础:私有财产制上的自由竞争体系。罗尔斯则以“自由的优先性原理”(priority of liberty)来处理此一问题。他提出正义的两项原则,企图对自由与平等做一合理安排。第一项原则,每一个人都和他人一样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第二项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唯有在基于下述两个理由下始被容许:(1)能为社会处境最不利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利益(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 advantaged),且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符;(2)基于公正的机会平等,社会的官职和地位对所有的人开放。第一原则追求自由,第二原则兼顾平等。在二者难以得兼的情况之下,第一原则具有优先性,“自由只有基于自由的原因才能受到限制”(“liberty can be restricted only for the sake of liberty”)。

就哈耶克与诺齐克而言,为了建立自由的社会,不能迁就平等的追求;罗尔斯主张自由具有优先性,却仍然企图兼顾平等价值。然而,诚如哈特(H. L. A. Hart)所指出,罗尔斯是否可能在没有拒绝考虑所有关于财富与权力之重大的不平等情况下,成功地达成自由之最大可能范围与平等的体系(a maximally extensive and equal system of liberties)?哈特的看法是否定的。

显然,如果罗尔斯坚持自由的优先性原则,则在理论层次如何兼顾平等原则,仍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最大困难。

对于哈耶克有关自由与平等之关系的论辩,诺曼(R. Norman)表示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平等的追求固然不能说与自由社会的追求完全符合,却可与之调谐。他的理由有三:(1)政治权力分配的平等化,使政治权力不再为凌驾个人之上的政府或国家所垄断,有助于消减威胁个人自由的外在干预来源;(2)平等的追求诚然会使某些人的自由,亦即其权力或特殊利益因而减少,然而就所有的人之自由而言,仍属有所增进。如果自由不能为所有的人平等地享有,而只是少数人之特权,则将成对自由社会之真正威胁;(3)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诚然需要以阶层结构和进取心为基础,但这并不即意谓任何人类社会皆唯有借着悬殊的不平等报酬,才能创造物质的丰盈。以视不平等产生的不道德之结果而论,在一个共同的企业中平等地分享所推进的工作活力与承诺,将更有助于一般财富水准最大限度的提高。

诺曼所谓政治权力分配的平等化,即是民主。民主虽然不等于自由,但有助于自由之实现,此点哈耶克并不反对。至于所有的人平等地享有自由有助于自由社会的维系,就哈耶克而言显然认为自由是一项原则,法律之前的平等与机会平等所提供的即是平等的自由,由于个人主观条件的差异性,似乎无法根据享有等量的自由来处理平等的自由问题。再就经济效率而论,是否平等地分享比不平等的报酬更为有效的激励,不同的个别情况诚然不可一概而论,然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体系,似乎无法不以差异报酬为基础。

要之,自由与平等这两项人类可欲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可以说颇为复杂。当代之政治思潮,不啻于二者之取舍轻重之间,徘徊瞻顾。哈耶克本于其整个自由理论体系而提出之论辩,固然受到不少讥评,然而却代表当代政治思潮的主流之一。在当代各国普遍推行“平等政策” 之际,哈耶克基于自由之实现而提出之论点,显然有某种警醒作用。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

民主社会对自由有一种自然的爱好,即使不去管它,他们亦会追求自由、珍惜自由,而不容剥夺自由。然而论及平等,他们的激情是热烈的、不满足的、不间断的,乃至不肯屈服的;他们在自由之中寻求平等,如果无法如愿,他们仍然愿意在奴役之中寻求平等。

托克维尔所担心民主社会几近狂热地追求平等趋势,是否将逐渐侵蚀自由社会的基础,确实值得现代人反省深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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