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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仲裁庭对逾期举证证据的审查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6-16

文/田超 黄石仲裁委员会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转载请注明作者与来源

 

在民商事案件仲裁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逾期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庭如何审查这些逾期证据、如何认定逾期证据的效力则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结果产生巨大影响。那么仲裁庭应如何审查逾期证据呢?笔者认为应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后再作相应解析。


首先,我们考察下人民法院对逾期举证是如何审查的。2012年8月3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民诉法解释》)第102条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证据坚持采取区别、灵活对待、必要审查的原则,明确规定了逾期举证几种消极的法律后果:1、关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逾期证据,人民法院必要审查,事关基本事实的逾期证据必须采纳,除此之外,以否定失权说为原则,以有限认可为例外,并可予以训诫、罚款;2、一般过失的逾期证据,应予以采纳,但应予以训诫;3、经当事人请求,逾期举证当事人应赔偿对方因此增加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新民诉法解释》这一规定基本变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逾期证据坚持否定失权原则。


其次,我们可以考察下国内比较知名的民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关逾期举证的规定。


1、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31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可以接受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但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期限进行准备和质证。第35条第4款规定:逾期提供的证据不纳入开庭审理的范围,仲裁庭许可的除外。


综合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上述规定,可以推导出该会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倾向性态度:坚持以否定失权为原则,赋予仲裁庭对逾期证据认定的更大自主权。


2、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5条第2、4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提交的,是否接受,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44条第3、4款规定: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决定接受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当庭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庭质证的,仲裁庭可以另行开庭质证,或者由对方当事人书面质证。当事人开庭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可以另行开庭质证,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书面质证。


综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上述规定,可以推导出该会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倾向性态度:有限度地坚持否定失权原则,赋予仲裁庭对逾期证据认定的自主权,且对于当事人当庭、庭后提交证据更是预留了接受、认定的空间。广州仲裁委员会对逾期证据持一种更开放、更柔和的态度。


对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规则有关逾期证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显得更详尽具体、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且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理解。那么仲裁庭应如何审查逾期举证证据呢?

 

笔者认为仲裁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坚持否定失权原则,有限度地接受、认可逾期证据。即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若有当事人逾期举证情形,仲裁庭则应重点审查逾期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产生实际重大影响,若逾期证据关系重大,那么仲裁庭还是应当予以接受,但是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


2、坚持审查逾期举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若逾期举证当事人举证迟延有合理事由或一般过失的,仲裁庭对逾期证据还是应当予以接受,但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若当事人举证逾期是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非逾期证据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际重大影响,否则仲裁庭不应当接受逾期证据。至于如何判断当事人逾期举证的主观过错,则可综合参考当事人是否申请延期举证、是否申请调查取证、逾期证据的形成时间、内容、保管主体、取证是否方便等因素予以考量。


3、坚持对逾期举证当事人应给予相应的制衡措施。在上述两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里均未发现有对逾期举证当事人给予一定制裁措施的规定,也未发现有规定逾期举证当事人应向对方赔偿因逾期举证造成的损失。这给我们仲裁机构修订仲裁规则预留了空间和伏笔。当然,这也可能是这两家仲裁机构认为民商事仲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仲裁机构作为民间机构不适也不宜对当事人施加处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是否有权制裁逾期举证当事人是需要仲裁界广泛讨论、形成共识的议题,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仲裁庭决定接受逾期证据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逾期举证当事人赔偿因逾期举证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仲裁庭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在国家倡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大环境下,尤其是一裁终局的民商事仲裁,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单纯以逾期举证为由裁决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恐难让当事人感受到实体公正,也难以让案件做到案结事了,故笔者认为,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还是应当在上述'三个坚持'的基础上慎重、谨慎、区别、灵活对待当事人逾期举证证据,尽量实现实体和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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