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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的核算

 刘刘4615 2016-06-16
原创 2016-06-16 李志远 远见

一、月末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工程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毛利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时,2016年5月1日前已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均无需调整;5月1日之后,在计算预计总收入时,剩余未完部分需价税分离

二、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按业主结算总金额处理,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销项税额=本次业主结算总金额÷(1+3%)×3%,其中3%为建筑业增值税征收率

三、收到业主的合同预付款等相关资料,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销项税额=本次业主预付款金额÷(1+3%)×3%,其中3%为建筑业增值税征收率。

四、月底或季度末,收到业主对工程项目正式批复计价单据,要从结算金额中扣除需要扣除的预付款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1.冲销预收款

借:预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贷:应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2.由于该预收款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因此,应冲销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红字)

上述账务处理也可以合并为:

借: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扣除的预收款金额)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根据工程结算金额-扣除的预收款金额计算)

重要说明:实行增值税之后,每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可能涉及到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在原来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基础上又增加了核算体系设置的难度,比如说,一般来说。月末要将企业应缴未缴或者多缴的税金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账户,而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较少的单位,也可以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未交增值税”贷方。但如果涉及到的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比较多,而且又涉及到预征增值税,我们还是建议设置专门的科目,核算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预交税金等业务,月末再将其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也就是说,上述示例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最终会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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