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珠宝首饰公司虚假标价被处罚款5000元 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珠宝公司”)在天猫聚划算搞促销抢购活动,其中一款18k金彩色宝石手链标示:专柜价¥27000,原价¥10800元,聚划算¥4680元,聚划算后¥6200元。 有消费者基于该价格优惠幅度及产品的实拍图吸引及诱惑,以“聚划算”价4680元购买了该款手链。后来,该消费者发现“某珠宝公司”其实在天猫上并未卖过10800元或是27000元,所谓的“原价”明显是虚假的,所谓的优惠不过是欺诈消费者幌子,于是消费者向“某珠宝公司”申请退款,并指出其原价与优惠均是虚假的,最后“某珠宝公司”同意了消费者的退款要求。 事后,该消费者遂向全国12358价格举报系统进行网上投诉。 价格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该款手链是“某珠宝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10:00点新品上市,之前没有销售过,而且所标示的“专柜价¥27000、原价¥10800元”也没有依据,2015年3月20日至21日期间的实际销售价格为4680元。据此,价格管理部门认定“某珠宝公司”的上述促销活动已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鉴于“某珠宝公司”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能认真配合检查,检查前已退款给消费者,并主动进行改正标价行为,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因此,价格管理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按照“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50000元)的10%”的有关规定,对“某珠宝公司”罚款5000元。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由此可见,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一是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只要存在欺骗行为,无论是否) 经调查,“某珠宝公司”在没有销售记录情况下,使用“专柜价¥27000、原价¥10800元”虚假的标价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包含有: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模糊标价;4.虚夸标价;5.虚假标价;6.混淆销售处理商品;7.模糊赠售;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9.虚构原价;10.不履行价格承诺;11.谎称价格诱骗交易;12.质量与价格不符;13.假冒政府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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