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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 丨 关于电商价格标注,您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jaypolo 2018-03-19

每年一到“3·15”“双11”等购物季,或者商家自主促销活动中,电商平台、商家等都会打出“降价促销”来吸引消费者。看到“划线价”“惊爆价”,消费者难免心动,然而这些促销活动可能并非真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涉电商价格欺诈类案件进行了梳理,介绍了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三种标价方式,裁判思路以及典型案例。

准备买买买前,赶快来看下↓↓↓

标价方式

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

消费者主要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主张,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或者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根据上述《价格规定》和《价格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该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该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1.商品销售页面直接标示“原价+折扣价/现价”等。


2.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划线价+未划线价”,划线价未标注实际含义,且未对划线价进行了解释说明。划线价是指将标注的商品价格用横线划掉的价格标注样式,然后与未划线价,即通常的实际售价,进行组合标注。其中,标注划线价还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目录价”、“指导价”、“成交价”等名称标注划线价,一种是未进行任何文字描述,直接标注划线价


3.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划线价+未划线价”,产品介绍底端对划线价进行了解释说明。对于划线价的解释说明内容类似,例如:“划线价: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在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


4.商品销售页面标示虚构的优惠折价。如“五折秒杀,促销价749元”,但实际原价低于折算前的原价;或“划线价+未划线价+折扣”。

虚构优惠时段

这种标注方式主要是做出某一时间段内限时优惠的宣传,如商品销售页面标示某日下单立减100,又如“促销仅此一天,即将涨价”,但实际上待其所称促销时间段经过,商品价格与促销价格完全相同,往往导致消费者抱着趁低价“囤货”心态,对本没有购买意愿的商品争先恐后下单。对此,消费者主要依据《价格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案件中,经营者对于参照价格和促销期间标示不清晰,易引起误导。

结算价格高于活动页面标示价格

标示方式如商品页面标注“惊爆价6999元“,下单后实际成交价为7999元。对此,消费者依据《价格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主张,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法官说法

经营者标注“原价”和促销价的情形

《价格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价格解释》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对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交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所标注的原价符合上述规定,通常可以认定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标注划线价,但未对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

根据《价格规定》,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为规避上述规定,不直接标注“原价”,由于“划线价”未直观明晰地标明其真实含义,易对普通消费者形成误导,将该价格理解为本交易场所内有销售记录的“原价”。虚构原价的行为,本质在于捏造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价格,向消费者暗示优惠信息,诱使对方进行购买。如果经营者未对标注的划线价进行合理解释,应根据页面宣传的商品销售价格及折扣信息,认定此划线价即“原价”。

经营者标注划线价,且对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

实务中,经营者进行解释说明主要是在商品详情页中以文字的形式对划线价的依据进行说明,在网络购物环境下,网页信息往往构成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并且对应着经营者如实标注价格信息这一义务的履行,因此实践中对划线价的解释说明通常构成格式条款,也就产生了经营者的提示、说明义务。如果经营者未就划线价的解释说明进行提示,则不应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审判思路应当参照未进行解释说明的标注方式处理。


若经营者对划线价的解释说明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解释说明可以认定为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能够据此认定经营者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解释范围过于宽泛,未标明其真实含义,实际上无法识别具体的比较价格或查询其真实性,然而同时又产生了向消费者暗示优惠信息的效果,特别是解释中含有“该价格可能是该商品在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这一表述的情形,属于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使消费者误解该划线价为在本销售场所内有过销售记录的价格。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已经对划线价进行了解释说明,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有比较商品信息的能力和便利条件,具有一定的一般注意义务,因此经营者的标示即使有瑕疵也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导,并且消费者在购买时如对价格有异议,可以事先询价。


划线价标注是否构成虚构原价的其他考量因素

一是划线价含义是否清晰。经营者采用与划线价进行比较的方式展示优惠信息,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二是是否能够对其主张的比较价格提供相应证据。例如,有的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标注划线价为“零售指导价格”,并能够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零售价格指导通知及销售合同予以证明。三是经营者如实提供商品信息义务的履行情况。例如,可以考察经营者在与消费者沟通过程中,是否对价格信息进行进一步说明。即使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在查看以往交易记录并对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对方面具有便捷性,但亦不能因此减轻经营者标注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而过分加重消费者的注意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第二条 《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第三条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四条  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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