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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惩罚性赔偿中“欺诈行为”的裁判规则

 一山行人 2017-07-29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应依据民事法律中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李晓东诉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要依据民事法律中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部门规章认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欺诈。

案号索引:(2015)盐民终字第0480号

2.网购中消费者主张经营者“低标高结”构成价格欺诈的,法院不予支持——李初明与上海巨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认定网购中经营者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核心是其是否利用了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通过欺骗或误导方式诱骗消费者完成交易。在经营者因操作失误导致网页价格低结算价格高的情形下,消费者很难陷入认识错误,且其可通过网络平台比较同类商品在不同商家的销售价格,并不存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故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

案号索引:(2017)苏01民终615号

3. 网购平台经营者虚构原价、宣传市场占有率而未表明出处的行为,构成欺诈——王某诉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网购平台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并不存在,属于虚假、捏造行为,且其宣传市场占有率也缺乏真实数据支撑,对消费者购买商品产生重大心理影响的,构成欺诈行为。

4. 经营者标示的打折价格明显高于促销前销售价格与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价格的,构成价格欺诈——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价格明显高于在促销活动前销售价格与本次促销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价格的,属于“虚假优惠折价”,构成价格欺诈。

案号索引:(2017)京03民终2193号

5. 交易记录中存在低于促销活动中所标示原价的交易价格是由使用优惠券造成的,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李兴凯与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应为在促销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但当交易记录中存在的最低交易价格是由于使用优惠券所造成的,该最低价格不作为原价的参考标准,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

案号索引:(2016)粤0403民初1543号


附:规范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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