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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案例:养生馆虚构原价,罚款1000.00元

 szm12315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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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的促销宣传海报上写有:超值活动限时秒杀只要98元1.秒杀价值398元盆腔私密养护一次;2.秒杀价值368体质减肥一次;3.秒杀价值398元肩颈理疗一次;4.秒杀价值398元胸部调理1次活动地址:****”活动电话:****。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促销活动真实性的材料。经初查,当事人涉嫌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已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2021年12月7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位于****的店铺促销宣传海报宣传:超值活动限时秒杀只要98元1.秒杀价值398元盆腔私密养护一次;2.秒杀价值368体质减肥一次;3.秒杀价值398元肩颈理疗一次;4.秒杀价值398元胸部调理1次活动地址:**”活动电话:**,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促销活动真实性的材料。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上述宣传海报上标示的“1.秒杀价值398元盆腔私密养护一次;2.秒杀价值368体质减肥一次;3.秒杀价值398元肩颈理疗一次;4.秒杀价值398元胸部调理1次”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未有过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主体资格。证据二: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促销海报《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在促销中分别对上述4种服务对外标示原价和活动价的事实。证据三:2021年12月7日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上述4种服务的原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没有销售记录且上述4种服务促销未有交易的事实。

2021年12月14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市监处告字〔2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21〕1382号)第一条规定:《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真实客观进行价格活动。促销前,上述促销海报标示的4种“秒杀价值”即原价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未有过销售记录。当事人虚构、捏造原价,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价格促销活动开展的时间长短、价格违法行为涉及商品的数量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商品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凭《**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下列账户(开户单位:**市财政局;账号:320****;执收单位代码:*******;罚没收入项目编码:220180)。可使用三种缴款方式:1.银行缴款:携带已经开好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任一银行网点缴款。2.支付宝缴款:使用支付宝APP,扫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3.网银转账缴款:凭非税发票上的发票号码在**省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平台(http://pay.)上使用网银缴款,以游客身份进入,输入缴款书号码,在号码前加320682,然后完成网银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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