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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被告)行政处罚,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移转,禄鼎浩公司的违法宣传行为均由被告处理,被告做出的45号决定书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被告未对禄鼎浩公司的其他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仅处罚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一项违法行为;另查明,2015年...
判例 | 三元“黄桃益菌多”未标注乳酸菌含量 被判赔千元。在收到产品后,邱某发现涉案产品配料表为:生牛乳、黄桃颗粒、白砂糖、乳酸菌(嗜热链球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双歧杆菌)、食品添加剂(明胶),涉案产品标签特别强调乳酸菌,但未标明其含量,并违法添加双歧杆菌、宣称功效,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答复行为的可诉性 确定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性质,是解决此类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前提。从主体要件来看,举报答复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从法律效果来看,举报人依法享有举报权、要求答复权、要求保护权,能否实现与行政机关答复行为密切相关。因此,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行为符合前述要件,其行政行为属性可以确定。
原告钟某诉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在xx超市江堤中路店,因看到xx冰谷蓝莓酒宣传有诸多功效,遂购买了4瓶xx冰谷蓝莓酒,因喝后感觉味道不对,经咨询好友得知此蓝莓酒执行葡萄酒...
原告黄超明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投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高州太阳城店销售的食品涉嫌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后移交到高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举报投诉函中原告要求被告调解消费纠纷并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高州太阳城店”销售不合格的“巧妈妈青梅竹马果汁果冻”作出处罚等请求。被告高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辩称...
热点 | 更改分装食品保质期如何定性处罚【案情】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
一审庭审中,诺蓝杞公司对于田军伟所述购买产品的情况表示认可,但提交转账凭证、工作联络单、说明等,拟证明田军伟在购买产品后数日就申请了退货,诺蓝杞公司已于2015年1月28日以前将田军伟支付的全部货款160800元返还田军伟,田军伟亦已返还全部货物且未对产品进行使用,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涉案产品未对田军伟造成...
3月23日,一个平淡无奇的周五,我请外地的朋友吃饭,通过大众点评,选择了华阳一家小龙坎火锅,吃完后,才发现这不是真正的小龙坎火锅店。要去双流法院立案!坐了差不多90多分钟的公交车,到了法院立案大厅,法院一看,得,这样的小案子,你得去华阳法庭立案!而且双流法院让我来华阳,华阳又要推到双流?我就说,那他的营业执照上明明是”吴记...
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饮片,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三、食品经营(流通)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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