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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答复行为的可诉性

 jaypolo 2018-05-16
    确定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性质,是解决此类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前提。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但“主体、职能和法律效果”三要件基本形成共识。从主体要件来看,举报答复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从职能要件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了举报受理机关负有依法答复举报人、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从法律效果来看,举报人依法享有举报权、要求答复权、要求保护权,能否实现与行政机关答复行为密切相关。此外,还有很多举报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直接维护自身利益需要而进行的,答复行为在实体上同样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效果。因此,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行为符合前述要件,其行政行为属性可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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