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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梦立 2016-06-21


文/林祺祥  来源/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我有权要求老公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一位姓周的女士,在委托我代理其离婚诉讼时,向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她的理由是,她25岁时与丈夫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了10岁。现在他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她认为,她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奉献给了丈夫和家庭,在人老珠黄,青春不再时,被丈夫“扫地出门”、“净身出户”,心有不甘,所以要求丈夫赔偿她的青春损失。

周女士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青春损失费”是一种民间语言,而非法律概念。正因如此,周女士提出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青春损失费”虽非法律概念,但我们可以意会其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为丈夫和家庭付出较多,且基本上没有个人财产。希望在离婚时,对方能够在经济上对她作出适当的补偿,以求心理得到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非周女士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将其所谓“青春损失费”的请求转化为精神赔偿,否则,其请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周女士和其他像周女士一样面对同样困惑的人士,需要清楚以及正确对待的。

法律知识:青春损失费

法律上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而只有侵害赔偿的说法。婚姻损害赔偿只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法定情况时,法院才能应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主张青春损失费则由于无法律依据将无法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daisy


文章来源: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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