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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前的几个法律常识

 women1413 2016-06-21

1、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以上规定,不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分手后如何分割?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多为情侣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委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之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乙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由此可见,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该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因为共有人并没有产生家庭关系,所以应该属于按份共有,而不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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