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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宾馆酒店 这些损害可索赔

 神州国土 2016-06-24
入住宾馆酒店 这些损害可索赔

    □ 颜梅生

    因为出差旅游等原因来到外地,入住宾馆酒店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如果入住酒店后遭遇损害,消费者能否索要赔偿呢?

    遭遇暴力袭击

    宾馆难辞其咎

    案例:2016年1月4日晚,正在一家宾馆睡觉的陈先生被一阵敲门声惊醒,他刚打开房门,便被四个不明身份的人暴揍了一顿,并住院治疗3天,花去一万余元医疗费用。监控录像显示,这些人气冲冲地手持棍棒来到宾馆,要求查询陈先生的开房记录,前台人员未作任何审查便予以照办。大堂保安目睹了一切,也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在陈先生被辱骂、殴打的近五分钟时间里,尽管动静较大,亦无一人制止。四人离开时,同样没有人上前拦截。事后,面对陈先生的索赔,宾馆反倒振振有词地拒绝:寻仇者纯属外人,与宾馆没有任何瓜葛或牵连,关宾馆何事?

    点评:宾馆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宾馆工作人员明知来者气冲冲地手持棍棒却未加注意,照样提供入住信息,明知他们对陈先生实施辱骂、殴打却未加制止,明知让这些不明身份的人离去会给陈先生索赔带来障碍却未加拦截,明显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无法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宾馆自然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慎摔倒受伤

    酒店应当赔偿

    案例:2016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胡女士进入一家酒店房间后,便急急忙忙去上厕所,谁知一不留神脚下一滑,被摔得头破血流,并不得不住院治疗一周,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经查,酒店在此前入住该房间的顾客走后,即拿走了被弄脏的防滑拖鞋、防滑地垫,但为了防止生意流失,其在尚未换好拖鞋和铺上地垫,甚至大理石材质的卫生间地面上还有许多水渍的情况下,便让胡女士入住。事后,胡女士曾多次要求酒店赔偿,却被酒店一再拒绝,理由是其已经在卫生间的墙壁上设有防滑警示标志,胡女士之所以被摔伤,与自己疏忽大意密切相关,故只能自食其果。

    点评:酒店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的“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是指不应该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酒店虽然已在卫生间的墙壁上设有防滑警示标志,但不足以引人注意或让人知晓,其在拿走防滑拖鞋、防滑地垫,地面尚有许多水渍的情况下,仍让胡女士入住,且未作提醒和警示,当属“出现危险隐患”。

    车辆遭到损害

    宾馆必须担责

    案例: 2016年3月1日晚,梁女士驾驶轿车入住一家宾馆时,曾提出需要停车,如不能停车,只能另寻他处。工作人员当即告诉她,可以将车停放在酒店后院的停车场内。次日,梁女士离开宾馆时,发现小偷因盗窃车内物品而将车窗砸烂,遂在另行安装玻璃后,要求宾馆赔偿2万余元实际损失。宾馆则坚决拒绝,理由是只为其负责提供住宿,并未经营停车业务,也不负责看管车辆,且停车系免费服务,尤其是宾馆对轿车的损害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轿车受损完全是小偷的个人行为所致,与宾馆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关联,故梁女士只能去找小偷索要赔偿。

    点评:宾馆必须担责。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之对应,梁女士与宾馆形成住宿服务合同关系,并按照宾馆提示停车,宾馆自然具有给予保护的附随义务。其未能保护好,无疑应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所谓的免费,是宾馆经营的一种手段,损失已通过住宿得到补偿,即实质上并非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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