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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问题总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有约定的,则按“约定优先”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约定内容为准。
(二)若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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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