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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款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老子搞不懂了 2016-06-25

【案情】

杨某在2010年自建房屋,多次在周某建材店购赊钢筋水泥,杨某于同年11月8日向周某出具一份对账单,内容为“经双方结算,至2000年11月8日杨某在周某店内共赊欠货款2.4万元,已经付款1.4万元,尚欠周某货款1万元整”。2011年周某不幸去世,周某的老婆潘某在2016年发现了上述对账单,起诉要求杨某付清货款1万元,杨某认为,与周某对账6年多,此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理由是,本案中,被告杨某与周某双方并无书面合同,在对帐单形成前并无付款期限的约定,对帐单中也未载明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力时起算,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潘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本案中,被告杨某与周某在2010年11月8日形成对帐单,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双方对帐时起计算。原告未举证证明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故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杨某抗辩理由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根据民法通则88条、合同法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的〔2006〕民二他字第35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内容,对合同履行期间未作约定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潘某向被告杨某主张权利时起算。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间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履行期间,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现原告潘某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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