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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新旧地下水《导则》现状监测对比及注意事项

 时间变成水 2016-06-26

1、新旧地下水导则现状监测变化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的变化


2016年1月7日,环保部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公布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替代HJ 610-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这是该标准的第一次修订,现将该标准涉及“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章节主要变化总结如下:

HJ 610-2016

HJ 610-2011



8.3.8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8.3.4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8.3.3.1


8.3.4.1


8.3.3.2(新增条款)


8.3.4.2(被删除)


8.3.3.3 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


8.3.4.3 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


8.3.3.3 a)
监测点布设删除“主要现状环境水文问题”的地点;
对于“当现有监测点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深度要求”的情况,由原来的“Ⅰ类和Ⅲ类改、扩建项目”扩大到所有项目。


8.3.4.3 a)


8.3.3.3 b)
删除“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止水良好。 ”



8.3.4.3 b)



8.3.3.3 c)


8.3.4.3 c)


8.3.3.3 d)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1)新增内容;
2)“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点/层”中含水层改为潜水含水层;删除“评价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的相关要求;新增“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3-5 个。”
3)“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点/层”中含水层改为潜水含水层;删除“评价区面积大于100 km2时……”的相关要求;新增“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2-4个。”
4)“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点/层”中含水层改为潜水含水层;新增“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1-2个。”;“项目场地及下游影响区水质监测点”改为不得少于1个(原来为不得少于2个)。


8.3.4.3 d)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1)
2)
3)


8.3.3.3 e)(新增条款)



8.3.3.3 f)(新增条款)



8.3.3.4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取样要求


8.3.4.4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点取样深度的确定


8.3.3.4 a)将原有的“定深水质取样”改为“样应根据特征因子在地下水中的迁移特性选取适当的取样方法。”,且不限于Ⅰ类和Ⅲ类项目。


8.3.4.4 a)
1)(被删除)
2)(被删除)


8.3.3.4 b)“评价级别为二级、三级的Ⅰ类和Ⅲ类建设项目和所有评价级别的Ⅱ类建设项目,只取一个水质样品”改为“一般情况下,只取一个水质样品”。


8.3.4.4 b)


8.3.3.4 c)(新增条款)



8.3.3.5  明确了监测因子,将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确定了pH等21项基本因子。


8.3.4.5


8.3.3.6 将水位和水质监测频率分开描述


8.3.4.6


8.3.3.6 a)
1)将“至少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改为“若掌握近3 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地下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内至少开展一期地下水水位监测”,并根据“分布区、评价等级”对监测频率进行详细规定,详见“表4”。
2)将原规定改为“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 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地下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可不再开展现状地下水位监测;若无上述资料,依据表4 开展水位监测。”
3)修改同第“2)”条。
8.3.3.6 b)将于原“8.3.4.6 a)、b)、c)”对水质监测频率的规定移到本条,并修改为“基本水质因子的水质监测频率应参照表4,若掌握近3 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可在评价期补充开展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需至少开展一期现状值监测。”
8.3.3.6 c)(新增条款)

8.3.4.6 a)
8.3.4.6 b)
8.3.4.6 b)


8.3.3.7地下水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


8.3.4.7地下水水质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


8.3.3.7 a)


8.3.4.7 a)


8.3.3.7 b)


8.3.4.7 b)


8.3.3.7 c)现场测定的项目增加一个“Eh(氧化还原电位)”。


8.3.4.7 c)

2、新地下水导则现状监测解读:

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

按照11版《导则》的经验,从地下水环评的成本来计算,现状调查及监测要占掉整个地下水环评将近一半左右的费用(各地区可能有所不同)。因此监测点位数量及监测项目备受关注也不足为奇。新《导则》中对于地下水水质监测的项目做了部分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明确了地下水水质监测的基本项目。

11版《导则》对于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提出的要求为: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流与地下水水化学组分的空间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材料(见11版《导则》8.3.4.1)。可以看出11版《导则》提出了监测的目的和意义,但是并未对监测项目做明确的要求。16版《导则》明确了水质监测的基本项目,分别为K++Na+、Ca2+、Mg2+、CO32-、HCO3-、Cl-、SO42-的浓度。可能上述要求监测的基本项目会有一些讨论,单从建设项目角度出发,上述离子的监测好像必要性不是很大。但是仔细想想,16版《导则》在这一点上其实是和11版《导则》一脉相承的。因为,上述“七大”或者叫“八大”离子是了解和查明地下水水化学组分空间分布现状的基本项目。

简单介绍一下“七大”离子,近期看到一些文章把“七大”离子形象的称为地下水的“血型”,我觉得非常的贴切。地下水中目前常用地下水的水化学分类方法主要有:舒卡列夫分类(列表分类法)、派琥三线图(图示法)等。主流方法中均使用上述离子(CO32-不太稳定,在水中容易水解为在水中很容易水解产生碳酸氢根离子和氢氧根离子,从而使水偏向碱性)作为地下水水质分类的全面项目。因此,上述“七大”离子是摸清地下水化学组分空间分布的基本要求。

其次,监测“七大”离子的作用对于理解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意义重大,对于我们理解项目场地所处的地下水径流区域有明显的指示作用。在判定场地所处位置是否为补给径流区一项中,有很好的指示作用。从一个完整的地下水流动系统来看,补给、径流、排泄区的地下水水质体现出明显的分区特点。

②给出了各行业基本水质因子及特征因子监测推荐项目

主要参考《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分别给出了基本水质监测因子和特征监测因子的项目和范围。对于之前环评报告中监测因子的乱象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吗,同样也更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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