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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下的合同效力认定|瀛和沈阳

 avaria 2016-06-27

长期以来,针对民刑交叉案件存在着先刑后民的认识和做法,甚至有观点认为,先刑后民系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在受理、审理案件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有观点认为,只要民商事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应该视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是否因不同法律事实产生,而将民商事纠纷案件全案移送或者部分移送。部分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作出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受理,则民商事案件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应当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法律事实相同,即民事法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基于同一事实;二是法律关系相同,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同一法律关系;三是民事案件未审理终结。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同一法律关系,则不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所谓“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只能针对个案而言,而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必须遵从的办案原则。


最高院宋晓明庭长和张雪楳法官也曾撰文指出,就“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该院有观点认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因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判断合同的效力要审查合同是否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国家利益”,应当理解为具体的国家利益,而不是泛指包括统治秩序在内的国家整体利益。因此,当一方的欺诈行为仅损害合同相对方的个体利益时,合同相对方是最好的判断者,相关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仍然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其次,判断合同的效力要审查合同是否含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般是指合同的内容形式合法,从合同表面看,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合法的,但合同形式合法的背后还有着非法的目的,合同履行的实际目的具有违法性。


再次,判断合同的效力还是要审查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内容所体现的法律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应当是签订合同的手段、方式,更不是仅合同一方的手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涉及贷款诈骗等刑事犯罪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确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债权人是否有过错会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可因其涉及刑事犯罪而将合同一味认定为无效。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是瀛和律师机构直投直营的国内第二家分支机构。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龙之梦长峰中心30层,办公面积1000 多平方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以高级合伙人与授薪律师相互配合的专业团队,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各领域专业法律服务,目前业务已涵盖民间金融、房地产、资本市场与证券、投融资、公司业务、争议解决及政府事务等多个专业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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