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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A探索者 2016-06-27

各设区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城管局)、水利    (水务)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现将《江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卫生厅

 

                          20131119

         江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明确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水质大幅提高”列为主要目标之一。

为保障我省城镇居民的饮水安全,2006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2007年完成了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分二个时间段取缔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2012年,全省11设区市13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总体良好,实际总取水量13.2亿m3,其中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取水量6.57亿m3,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取水量6.63亿m3,水质达标率为97.59%,群众饮水安全基本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城区面积不断扩张,农业开发及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不断增加,这些都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造成了越来越多直接和潜在的环境风险,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为及时有效防范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确保群众喝上干净水、安全水,“十二五”期间亟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有效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快改善全省环境质量的必由之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力争尽早取得明显成效,努力提高水质达标率。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突出重点、保护优先、落实责任、强化考核、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供保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1、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环境监管

各地要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环保、交通、水利、建设、农业等多部门构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制度,成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日常巡查队伍,定期开展整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严格环境监管,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安全。

2、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污染风险

各地要以更新完善本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为基础,逐步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每年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年度调查评估工作,可利用遥感、地面核查等技术手段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人类活动调查与评估。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20km范围内(各地可根据饮用水水源所在水体的水量及流速所确定的应急反应时间而延长距离)高危行业及风险源(重点是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产、排的企业)开展排查,对风险源企业实施风险评估,详细掌握相关企业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环节、产生量、性状及其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在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定期演练的基础上,制定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问题的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进而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保障水平。

3、加强流域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局限于划定和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涉及整个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主要以地表水型(河流、湖库)为主,饮用水源的水质与上游来水水质直接相关。要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必须多管齐下,整体推进。各地要在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不断提高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安全保障水平的基础上,按饮用水水源所在流域或河流建立辖区内的上下游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信息沟通平台,对发现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实施上下游综合整治,对涉及跨行政区域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持续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4、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各地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认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建设,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从完善保护区标识、设置取水口周边隔离防护设施、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饮用水水源水质应急自动监测站等方面实施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通过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污染突发事件的监控,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不断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三、实施范围、主要目标和实施阶段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已获省政府批复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亦应纳入)。

(二)主要目标

构建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安全格局,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具备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1、水质目标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及以上标准。

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水质均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及以上标准。

2、风险防范目标

    所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风险源企业应按照《江西省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示范研究报告》中《江西省风险源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同时,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分析评价危险因素或风险源对水源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3、监督管理目标

——划定保护区和设立标志。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划分保护区,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HJ/433-2008)要求设立相应保护区标志。

——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拆除或关闭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监测能力。合理布设监测断面(井),能够监测所有设定断面(井)、各级保护区水质;监测指标和频次满足有关要求。地级以上城市每月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6-7月份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每季(地下水水源地为每半年)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应急预警。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储备与风险防范相关的应急物资。

——信息公开。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三)实施阶段。

总体规划期为2013-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20122016年;水质达标的饮用水水源比例达到100%

第二阶段(远期):20172020年。水质达标的饮用水水源比例稳定在100%,基本解决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问题。

四、主要任务

1、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包括隔离防护围栏、围网、生态防护林和水源地警示标志建设以及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等。隔离防护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和生物隔离,物理隔离是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生物隔离是选择适宜的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取水口污染防护工程主要是采用傍河取水、增加渗滤层等技术手段,改善取水口水质。

工程及投资情况详见附件中附表1

2、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整治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建筑物清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垃圾的堆放场搬迁和无害化处理、取水口周边污染源整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工程及投资情况详见附件中附表2

3、二级保护区点源整治项目

主要针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采用排污口关闭、迁出,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搬迁等措施,解决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包括二级保护区内点源整治(排污口关闭、迁出)及点源污染控制措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关规定,整治重点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根据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和规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相应工程措施,分期落实整治工程方案。

工程及投资情况详见附件中附表3

4、非点源污染控制工程

主要针对保护区内农业、生活、畜禽(水产)养殖及流动线源(保护区穿越交通)等非点源污染,采用控制用量、废物资源化、应急防范等污染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线源治理、农村生态建设、垃圾集中收集转运、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建设保护区穿越桥梁的隔离和桥面污水收集管网等工程。

工程及投资情况详见附件中附表4、附表5

5、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

为改善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在入河(湖、库)支流、河(湖、库)周边及水体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主要包括周边生态修复、保护区周边进行退耕还林、水域内生态修复、河(湖、库)内生物净化等。

工程及投资情况详见附件中附表6

6、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建设目标为:满足各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与管理需求的科学、合理的水源地监测体系,增加监测分析设备和实验室数量,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包括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和水源地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有毒有机物质的监测分析能力,采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水质数据,利用信息传输网络、数据库、系统管理等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应对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所必需的监测与预警能力。

工程情况详见附件中附表7

7、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系统能力建设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为:建成覆盖全省的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省、设区市、县(市、区)四级环保部门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采集、管理和共享,为水源日常管理、应急决策和供水企业生产及饮用水卫生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建设统一的省级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管理平台,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源地进行统一管理,依托环境保护电子政务专网,建设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系统,提高水质信息处理和传输水平。

信息管理能力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系统建设、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及安全监控分中心建设四部分。管理信息能力建设要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水源地常规和应急监测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二是要考虑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监测站点位置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水环境监测资源,通过优化整合,完善存量资源的监测能力,实现水源地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四是要与已有相关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杜绝遗漏和重复建设;五是要加强对风险隐患较大区域的监测力度,为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工程情况详见附件中附表8

8、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针对目前各地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薄弱的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规划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工程,通过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实施、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等。

工程及投资情况详见附件中附表9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实施过程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安排本辖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切实抓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开发、环境保护及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等环节的工作,建立完善饮用水源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城市饮用水源环境和水质安全。

地方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也是《规划》的主要实施者,地方政府应在结合当地实际的基础上,根据《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将《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环保、交通、水行政管理、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使饮用水水源保护任务明确,责任、权力与义务明晰。

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组织开展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依法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检查有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改部门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养殖和其它可能污染水体项目的立项。积极鼓励和引导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杜绝污染项目的立项审批。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科学调度水利工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加强水功能区及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对公民进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卫生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水源水质监测与评价。

住建部门按照水环境功能划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严禁毁林开荒,切实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农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业生产对保护区水体污染防治工作,引导农民减少使用农药、化肥,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物作肥料,避免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工、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不得审批污染项目用地,以免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格局发生改变。

财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护等各项资金的安排与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交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设施的管理。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交通干线设立醒目的饮用水水源标识,在靠近水源地一侧道路或穿越桥梁两侧设置封闭式护栏和截污收集装置,最大限度地防止路面(桥面)废水或因交通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饮用水水源。

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危险品运输监管。对装载运输油类或者其它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加强管理,严格审批。

(二)加强信息互通,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鉴于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及类型特点,同流域、同河流的上下游同级地方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上下游联防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实施水质状况定期通报和公告。一旦发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地所在地方政府应在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同时,所在地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下游政府通报有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避免产生连锁反应。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饮用水安全保障及各地《规划》落实情况已被列入中纪委及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省环保厅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并分别在2013年、2018年末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项目调整建议,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方案。各设区市政府应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落实年度任务和检查要求,将《规划》相关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四)保障资金投入,强化项目管理

各地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要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将相关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优先对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整治项目给予投资政策倾斜。各地要积极探索制定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激励手段,扶持当地饮用水水源环保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五)引导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状况,搭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源保护的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渠道畅通。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活动,活动要深入社区,使公众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转变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合力开展的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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