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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首批法官入额考试阅卷要旨·行政试卷

 长江一孤岛 2016-06-29

  一、考查法官掌握并熟练制作一审行政判决书的能力

  为全面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文书制作,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研究制定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供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参考使用。试卷设计的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例,即是考查参考法官掌握上述文书样式中“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和“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两类文书样式的熟练程度,以及综合运用上述两类文书样式并做到融会贯通,娴熟撰写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水平。本次考查要求参考法官做到撰写的行政判决书首部、正文、尾部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包括首部的法院及案号、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正文部分的审理经过、被诉行政行为的概括、原告诉称及举证、被告辩称及举证、庭审质证意见、认证、事实认定、争议焦点归纳、说理、判决主文、诉讼费用负担;尾部的上诉权交待、合议庭署名和时间等。

  二、考查法官对审理过程的清楚状况

  审理经过包括行政案件案由的规范表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间的准确表述;法院立案时间、向被告和其他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间、公开开庭时间的准确表述;当事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情况的正确表述。参考法官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点:

  1、被告游子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华出庭不能写在首部的“被告游子县公安局”部分,而应在“到庭参加诉讼”部分载明“被告游子县公安局负责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

  2、追加复议机关滨江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滨江市公安局以游子县公安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李明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为共同被告。但鉴于李明坚持以游子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故本案法院应当追加滨江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3、追加张龙为第三人,且第三人张龙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张龙是治安行政案件的致害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同案件处理结果也有利害关系,在原告李明未明确列其为第三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张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故本案第三人张龙虽未到庭参加诉讼并陈述意见,但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考查法官对被诉行政行为归纳的能力

  本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归纳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被告游子县公安局不予答复。二是针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滨江市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前一部分内容,应当对原告行政起诉状、被告游子县公安局答辩状的内容予以提炼并概括陈述。后一部分内容,应当对被告滨江市公安局答辩状予以提炼并概括陈述。

  四、考查法官全面、准确归纳诉辩意见及请求的水平

  对当事人诉辩意见全面、准确的归纳,是裁判文书撰写的基本内容。命题试卷时,设置了相对口语化、层次不分明、部分内容重复的诉辩意见,用来衡量法官的分辨和归纳能力。因此,要求参考法官注意运用法言法语简要提炼,不能囿于当事人的口语表述照搬硬套。既要忠实于考卷提供的素材,又要在对素材融会贯通的基础上高度提炼和精准概括,要做到让人看来不是简单的素材罗列、堆砌,而是高度提炼。要做到文理通顺,条理清晰,以反映法官的理性和严谨。如,本案中原告李明提交的行政诉状有两项诉讼请求,一是确认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是责令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处罚张龙的法定职责。因在一审行政诉讼期间,游子县公安局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对张龙作出3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故李明在一审庭审中撤回了一项诉讼请求,对此,参考法官在撰写行政判决书时需要有清楚的交待,否则属于归纳诉辩意见不全面。比较好的撰写方法是,在“原告李明诉称”部分,简要概括其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后,立即表述“本案庭审过程中,李明撤销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如此则无拖泥带水之嫌。同样,被告游子县公安局、滨江市公安局的答辩意见及诉讼请求也应综合归纳。

  五、考查法官清楚认定事实的能力

  根据原告起诉状、被告答辩状及其提供的证据、依据,以及开庭笔录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其证明目的的质证意见,简明、扼要、全面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如果错误认定游子县公安局延长办案期限经过批准的事实、遗漏原告李明拒绝调解的事实、遗漏游子县公安局对张龙作出3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或者质证、认证意见表述过于繁琐的,均属未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其中,游子县公安局对张龙作出3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以“本院另查明”的方式予以认定较为妥当。

  六、考查法官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

  综观本案,试题案例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复议机关滨江市公安局是否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二是游子县公安局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三是滨江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七、考查法官对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程度和释法说理的能力

  该部分是本次考查最为重要的内容,要根据前述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分别释法说理。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一)复议机关滨江市公安局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主要理由有二:

  1、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决定从实体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视为维持。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滨江市公安局以游子县公安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李明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滨江市公安局应为共同被告。但鉴于李明坚持以游子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故本案法院应当追加滨江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二)游子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要理由有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的规定,简要概括游子县公安局有处罚或处理的法定职责。2、根据法条或法理阐述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应当是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此,公安局履行职责的法定期限应为30日。本案中游子县公安局口头报请延长办案期限,因不能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予采信。4、在原告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游子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5、本案中,虽然存在游子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日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的规定,对张龙作出3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事实,但游子县公安局超期履行法定职责并不影响法院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三)滨江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理由有二:1、游子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鉴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已对游子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了详尽阐释,故此处可不必赘述。在概括陈述游子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对滨江市公安局所作的县公安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作出否定性评价。2、滨江市公安局超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滨江市公安局认为“扣除2月7日至2月13日春节节假日和周末,市公安局于3月24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行政程序合法”的观点不能成立。

  八、考查法官运用裁判方式正确判决的能力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因此,本案行政判决主文应包含两项:1、撤销滨江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确认游子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九、考查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细节上的仔细程度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要求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具体包括:(1)文字正确,无错别字;(2)用词严谨,不生歧义;(3)表述客观,不淡化或夸大情节;(4)语言简炼,不啰嗦;(5)语句完整,无常识性语病;(6)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口语化;(7)称谓、标点符号等使用规范;(8)文字顺畅;(9)书写认真;(10)其他。

  附:行政试卷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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