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7月1日起,税务改革有哪些变化,全部都在这里

 昵称34789151 2016-07-03


文章大纲:


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消费立税;

7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全面实施;

7月1日起,税务稽查案源将这样管理;

7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的规定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文有点长,大约需要6分钟,但都是非常实用的税务规则以及案例分析,建议看完收藏



一、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改革

消费立税


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这是继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我国推出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本次改革就是把过去矿产品按照销售量的从量定额征税方式,改为按照销售价格进行征缴的从价计征方式。也是在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基础上,开始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同时清理全部资源收费。


此外,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拟定或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6年第38号公告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将原资源税两张纳税申报表修订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既适用于从价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也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主表反映从计税依据(包括计税销售量、计税销售额)到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的计算过程,简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计税依据的算过程以及减免税项目有关情况,反映应税产品销售额需要折算、换算或者扣减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等情况。纳税人在填写附表后,主表相关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再次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二、将全部资源税税目(水资源除外)按征税对象归纳为原矿和精矿两大类税目填报。同时明确: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税目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一);以金锭和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目视同精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二)。


      三、纳税人开采原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一),开采精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二);两类税目均开采,则附表(一)、(二)均应填报。凡不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附表(三)。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应税产品销售额之类的数据项。

  资源税申报表由过去的两张主表修改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虽然表样增多,但并没有增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工作量,同时又规范了资源税纳税申报工作,符合征纳双方税收风险防控的需要。


      四、规范了油气资源税的填报。在附表(三)中,要求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征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减征比例=(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100%;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

      五、规范了煤炭资源税的填报。在附表(一)中,比照其他矿产品设计了煤炭的平均选矿比,其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二、合作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资源税改革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深化国税、地税合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积极应对改革的迫切要求、税务人的普遍呼声和纳税人的热切期待,按照问题导向、持续深化、便于落实的原则,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升级为3.0版。3.0版保留了2.0版全部44个合作事项,重点修订了其中13个合作事项,新增了7个合作事项,合作事项总数为51个。3.0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统筹国税、地税两方资源,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全面升级。 



直面改革难点解决当务之急


  为缓解营改增后基层税务机关服务资源紧张压力,新增“共用基层服务资源”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可利用对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目的是在不新建办税服务场所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办税服务场所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

  针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无法获取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信息的问题,新增“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要通过联合办税、委托代征或共享信息等方式,协助地税局加强对外出经营建筑服务企业的税收管理;为满足双方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的后续管理和服务需求,新增“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合作事项,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制度,共享相关涉税信息。

  针对国税局缺少营改增试点行业税收管理经验,地税局缺少增值税管理经验的问题,新增“互鉴税收管理经验”合作事项,规定双方要建立经验交流长效机制,通过业务指导、专题辅导、干部交流、联合攻关、共同调研等方式,分享借鉴税收管理经验。

  针对营改增后国税局、地税局在合作征收税款方面的新需求,修订了“合作征收税款”合作事项,明确地税局要代国税局征收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要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地方税费。同时,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代征其他税费。

  针对营改增后地税工作面临信息难以收集的新形势,修订了“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合作事项,增加了共享和比对相关信息的内容。例如,国税局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信息与地税局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信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征收信息要进行比对,以识别漏征风险;国税局的资源开采企业的增值税征收信息与地税局的资源税信息要进行比对,以评估资源税征收风险等内容,推动地税局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 



把脉办税痛点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针对营改增后国税局办税压力增大问题,新增“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发挥移动互联办税操作便捷、技术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建设国税、地税统一的移动互联办税服务应用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移动互联办税服务。

  为完善全国纳税服务平台,修订了“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合作事项,增加了关于纳税服务平台建设的内容,要求国税局、地税局在共建咨询热线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建成全省统一且具备“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功能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

  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但双方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不尽一致的问题,新增“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确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协同管理。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新增“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可由任一方代表双方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解决纳税人分别与双方签订协议带来的“两头跑”问题;修订“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合作事项,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定额核定工作方案,共同派员开展定额调查,共同确认定额结果;修订“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合作事项,要求双方共同测算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统一对外公示核定结果。 




消除执行盲点推动落地生根



  为便于基层遵照执行和上级实施考核评价,3.0版对所有合作事项明确了“落实标准”,增强了合作规范的可操作性。

  修订了“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事项,明确联合办税服务的内容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等五类事项,为基层单位落实合作规范提供了基本遵循。

  修订了“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作事项,在要求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市、县贯彻执行的要求,确保处罚基准在基层落地。

  修订了“联合税收分析”合作事项,要求国税局、地税局每年要向当地政府联合上报不少于三篇的税收分析报告,其中,要有一篇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专题分析报告。

  修订了国际税收全部5个合作事项,将合作管理范围从原来的非居民企业扩大到所有非居民纳税人,增加了联合管理非居民个人的有关内容。  




 三、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

案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将依照该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具体怎么管?请看下图






四、首次申报纳税人


营改增

按季申报


7月首次申报,这5个申报表填写案例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必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的规定,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7月1日起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本表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共用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填写本表。

  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技术维护费以及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需填报本表。

  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本表。



五个案例教你填表



  三张报表哪张要填,哪张不用填?如何填报?下面五个案例一定能教会你!

  【例题一】某建筑企业当月取得建筑收入130万元,全额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主表计税依据部分:



  

  主表税款计算部分:



  

  【例题二】某建筑企业当月取得建筑收入130万元,对外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130万元收入中,包含分包建筑服务收入27万元,已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己的建筑收入为103万元。当月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首先,附列资料填写如下:



  

  通过表中第8栏计算得出,扣除分包款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继续填写主表:

  主表计税依据部分:



  

  主表税款计算部分:



  

  【例题三】某建筑企业当月取得建筑收入130万元,如果130万收入中包含跨县(区)提供的建筑服务收入27万元,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自己的建筑收入为103万元。当月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首先,异地预缴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缴纳增值税7864.08元:



  

  其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主表计税依据部分:



  

  主表税款计算部分:



  

  【例题四】如果建筑企业当月仅发生建筑收入20600元,此时可以享受小微优惠,免征增值税。此时不再填列在申报表第一和第二部分,应填列于第四部分“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主表计税依据部分:



 

  主表税款计算部分:



  

  如果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此时计税依据部分小微免税收入20000元应填报于主表第9行和第11行。



  【例题五】某个体工商户,当月提供咨询服务收入10.3万元,出租住房,收取租金收入1.05万元。当月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首先,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可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此类纳税人,需要先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然后,继续填报主表。


  主表计税依据部分:



 

  主表税款计算部分:



  

  说明:  

  1、案例中所有收入均为含税价;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