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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税︱冷星: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认定的讨论1

 东东东gd 2016-07-04

4:57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认定的讨论1 来自冷星

(以下文字根据“财税星说”音频相关内容整理,若有听众想收听更多的“财税星说”微课音频,可下载 “喜马拉雅”app,搜索“财税星说”即可收听。)

 

最近一篇来源于青岛国税名为《抵扣1.2万,夫妻获刑16个月》的微信被刷屏了,标题很是“夺人眼球”,“ 1.2万”!“刑了1年半”!为了了解具体情况我又登录了青岛国税官网和“裁判文书网”,查阅了相关官方报道、判决书和裁定书,本案共涉及9个被告单位和13位被告人(其中,10位被判刑)。现在先为大家简单还原一下案情。

报道中的秦某、董某为夫妻关系,身为被告单位中洋船舶公司、超旭公司的主管人员。

20146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偷逃税款,二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从孙某所有的锦岩公司超旭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8.3万元,同时,董某按5%向孙某支付了4100元的开票费。

超旭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真实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万元,已构成偷税行为,被国税部门责令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9万元。同时,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并由李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秦某和董某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

是不是判得太重了,当事人太不值当了!是不是太冤了?!有人心中会这样说……

好了,我现在在就以本案为例,来补习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相关知识: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10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4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符合本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标准有二:

一是,无论行为人实施了一种或者几种虚开的行为,也不管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了虚开行为,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的;

二是,只要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无论是一次还是几次骗取国家税款,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中的秦某和董某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1.2万元,虽只涉及发票一份,但已超过1万元的立案标准,故本案在税务机关行政处理的同时,也被移送司法机关。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的四种主要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有四种形式。

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

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孙某就是“为他人虚开”;

本案中的秦某、董某夫妻二人就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而本案中的中间人徐某甲、徐某乙就是“介绍他人虚开”;

所以上述人等均被法院定性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而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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