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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liamlin 2016-07-06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2期 2016年6月15日出版

作者: 孟凡辉 李冰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


未来,围绕国内信用证及与之相关的贸易融资,将会产生更多、更加贴合市场的新型融资模式。这必将促进贸易融资的发展迈上新的高度。


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理等一同在国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的同时满足了企业的结算融资需求,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内贸发展。日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称“新规”),为国内信用证业务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除开证本身以外,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银行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强,围绕国内信用证衍生出多种表内、外融资产品。本文将结合新规的执行,重点针对这些融资产品进行探讨。

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
 

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其中买方融资即银行针对买方在贸易项下的付款责任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结合买方销售回款周期,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合理期限。当买方因为临时性资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贸易款项,而卖方希望即期收款时,买方融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


除了买方融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多年来,代付业务无论对委托行还是受托行,始终都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因而发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间达到高峰;但2012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代付业务规模随即大幅萎缩。2013年6月,银监会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业务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将上述“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2014年,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进一步压缩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空间。受政策影响,目前各家银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

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
 

传统上,国内信用证项下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可分为贴现、议付、福费廷(分为直接福费廷和转卖福费廷)及打包贷款几种。上述业务的本质及操作流程均与国际贸易中相应品种无异,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为人熟知且应用比较广泛,在此不再进行赘述。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虽然融资主体不同,但其本质与代付业务类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监管要求亦应纳入表内核算。


除上述传统业务以外,出于满足客户以及银行自身需求考虑,近年来各家银行不断加强产品创新,围绕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衍生出一些新的模式。笔者对这部分产品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此进行分享和探讨。


产品一:收益权转让


收益权转让是目前市场上应用较多也相对成熟的模式。它基于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原理,通过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进行结构化包装,衍生出的一种与同业业务相关的交易模式。


它的基本模式是,由券商发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一家银行无追索权地受让金融资产的收益权,同时委托另外一家银行负责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托管、该交易项下的文件审核和保管等。此处的金融资产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当然也可以包括票据或其他金融资产。当信用证到期时,由开证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付至券商在托管行的指定账户,用以偿还前期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见图1)。

在这一模式中,买断行(即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转出行)、券商及托管行需要提前签署三方收益权转让协议。一般来讲,买断行为节约资金,会针对单笔业务提前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到券商资金到位时才为受益人办理福费廷。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无追索权与福费廷类似,仍存在例外条款,即当法院发出止付令或开证行以单据伪造或合同欺诈为由拒付时,券商仍可享有对买断行的追索权。该模式虽借鉴了福费廷转卖的原理和模式,但一方面由于资金来源不同,可能获得更好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借助券商作为渠道对资产进行包装,也更具同业业务的属性和特征。


产品二:买方付息福费廷


买方付息福费廷是在传统的福费廷基础上,对融资利息承担方式的一种灵活安排。一般来说,卖方(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作为福费廷申请人应承担融资利息;但如果卖方谈判地位较高,希望出货后即时全额回收款项,且不承担融资利息,而买方因资金不足又无法即期付款,则可以通过买方承担融资利息的方式促成该笔交易。


具体操作时,福费廷融资行在扣除自身应收的买断利息之后将剩余款项,加上由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支付的融资利息一并付给受益人,实现卖方的全额到账。


产品三:代理式福费廷


无论是传统的转卖福费廷还是收益权转让,受益人均先将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一家银行,再由该银行在二级市场中进行二次转让。而此处探讨的代理式福费廷则是指受益人银行作为代理人,承担中间商的角色,代理受益人将其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该模式与传统转卖福费廷有着本质区别:作为代理人的银行,并不先行受让该债权,也就不承担开证行和受益人的风险,仅起到中介的角色。上述风险应由最终的债权受让方即包买方来承担。一旦出现开证行拒付情况,则包买方直接向受益人进行追索,代理银行承担协助追索的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发生拒付的情况下包买方直接面对受益人,因此此模式更适合受益人为资质较好或较为知名的企业,或包买方对受益人有足够的了解,认为其不会发生欺诈而引起开证行止付等情况。


另一方面,代理式福费廷本着撮合交易的原则,对于包买方身份并无特殊限定,若企业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闲置资金亦可参与。这无形中扩大了福费廷转卖资金的来源,有利于降低转出行的资金成本。


产品四:国内信用证债权证券化


随着资产证券化日益成为市场热点,将贸易融资资产纳入证券化范畴亦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而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由于有了开证行承兑,回款有保证,风险较低,在评级上有着明显优势,有利于其逐渐发展成为资产证券化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我们重点关注(见图2)。

前期已有同业对此进行了成功尝试,为国内信用证资产证券化开辟了道路,也为后来者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笔者认为,从实践出发,国内信用证要想大规模资产证券化,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目前国内信用证最长半年的期限与证券化审批和发行周期是否匹配;二是市场中福费廷转卖资金成本与证券化之后的发行成本是否匹配。另外,虽然通过银行间市场将银行已持有的国内信用证债权进行证券化来交易,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但目前也存在政策上的不确定性。随着新规的出台,国内信用证期限延长为一年,这将为其资产证券化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组合融资模式
   
产品一:国内-进口背对背信用证


国内-进口背对背信用证是指根据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将国内信用证、进口信用证结合起来,打通企业的内外贸流程,满足企业从对外进口到国内销售全流程的结算和融资需求。


该模式具体为:进口商作为核心企业,由其国内下游厂商通过银行开出国内信用证,进口商作为受益人;随后由另外一家银行(或同一家银行)依据该国内信用证为其开出进口信用证用于境外采购(见图3)。



此模式适用于在国内拥有常年稳定的下游销售渠道的进口商,即其在向境外开出信用证之前,基本可以确定国内下游的买家。例如,在国内具有相对固定销售对象的一些外贸批发企业或代理公司;或是集团企业内部的对外采购平台公司,其从境外采购之后往往销售给内部关联企业,渠道固定。


此种模式的成功操作需要两个必备条件:其一,国内信用证与进口信用证的单据以及资金均封闭在银行内部流转,形成闭环;其二,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寄到进口开证行之后需要迅速审单,并将其转换成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从而使得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先行确认到期付款。后者是此模式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如果前期开立的是即期进口信用证,则可以为受益人(即进口商)办理国内信用证债权贴现,用于对外支付进口信用证款项;若前期开立的是远期进口信用证,则开证行可予以承兑。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由于进口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答复,而在此期间要实现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因而需要在开立国内和进口信用证之前,提前确定整体流程方案和相关单据要求,并在两个信用证中进行明确。基于此,国内信用证和进口信用证开证行若是同一家银行,则可以节省时间。


如果能够做到以上两点,则此模式将有利于银行把控企业内外贸整体流程,便于风险防范。同时有了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信用增级,银行在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可以采取类似于未来货权质押的贸易融资专项授信甚至低风险的授信方式,以助力银行在有效把控风险的同时解决企业授信瓶颈问题。


产品二: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


上述探讨的背对背信用证模式,仅适用于下游固定,均将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且对两种信用证的单据衔接和关键节点的时间有着很高要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一定局限性。为此,本着拓展国内信用证应用范围的目的,可进一步探讨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模式。


该模式是指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将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由银行为其办理融资。融资产品可包括开立国内或进口信用证、开立有明确到期日的保函、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代付代偿等表内外贸易融资。该模式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类似,基于开证行的同业授信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办理融资。但与信用证项下传统的卖方融资产品不同,该模式并非仅针对单笔信用证项下基础贸易和相关单据办理融资,而是将开证行已确认付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视作一种风险缓释手段,到期若融资申请人出现违约,则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将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在此基础上,银行可占用企业的低风险授信额度或专项授信额度为其办理融资。


此模式在操作时,应重点关注应收账款是否具备质押的基础条件,包括国内信用证必须已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且在电文中明确付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进行登记以避免重复质押;融资申请人必须直接为该国内信用证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等。


除此之外,为加强风险防范,还须注意融资的币种和期限与国内信用证期限和币种错配的问题。当企业申请的融资币种为非人民币时,应考虑设定合理的质押率,或提前锁定购汇价格,以避免汇率波动产生风险敞口;同时,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应早于企业办理融资的到期日。当应收账款到期时,开证行所付款项应转入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并于融资到期日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相关款项用于偿还融资本息。而若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融资到期日,则在融资到期时,企业需保证能够提供其他的资金来源或将该应收账款进行变现用以偿还融资本息。


以上笔者从买卖双方的角度探讨了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的融资产品。随着客户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以及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围绕国内信用证及与之相关的贸易融资将会产生更多、更加贴合市场的新型融资模式。这反过来也必将促进贸易融资的发展迈向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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