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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 福费廷”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需要规避的三个法律风险

 知行不疑 2020-04-18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师

近期,槐城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时,了解到融资租赁领域出现一种新的业务模式,融资租赁项下“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顾名思义该项业务就是信用证+福费廷+融资租赁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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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信用证、福费廷是个啥?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指融资人(承租人)将自有的财产(一般为机器设备等动产)售给租赁公司(出租人)取得价款(融资款)后,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融资行为

信用证则是一种结算方式,以解决国际贸易下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用危机。传统的贸易模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即卖方)和进口商(即买方)无法采取传统的这一贸易结算方式,双方又都无法信任对方,出口商担心发货后,进口商不付款;进口商担心先付款,出口商不发货,此时信用证结算方式就应运而生。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需要规避的三个法律风险

信用证是附条件的银行担保。一旦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银行就要按照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时间、金额向卖方付款。同时买方在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之前并不需要支付货款。这样的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福费廷是英文“forfeiting”一词的音译,也有人将其译为“票据包买”或“买断”。从含义来看,福费廷,是指由包买行(通常为银行或其附属机构)对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简单来说,由于远期信用证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付款,而卖方希望早一点拿到这笔钱,所以就将该笔债权卖给包买行,包买行扣除相应费用后立即将该笔款项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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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模式有两种

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国内证融资租赁业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融资租赁租金支付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需要规避的三个法律风险

(二)融资租赁物价款支付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需要规避的三个法律风险

以融资租赁租金支付为例,详细交易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公司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承租人支付融资租赁设备转让价款;

3、承租人向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用于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4、租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银行将于付款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

5、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承兑商业汇票;

6.租赁公司将该笔信用证项下债权通过福费廷模式转让给包买商,包买商将相当于信用证单据面值的金额在扣除贴现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净值支付至租赁公司账户。

7.承租人按期向银行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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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有三个

根据以上的交易模式,槐城律师针对租赁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需要规避的三个法律风险

1.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业务是以银行信用作为履约保证,无其他担保措施,因此租赁公司应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与资信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开展合作。

国内信用证属于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只要出租人即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提供了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并经银行审核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一致,则需要银行无条件按期付款。

开证行的资信及风险控制能力是付款保障,承租人无须另行向出租人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因此,租赁公司要时刻关注开证行的信用评级及重大风险事件,对于曾经有无理拒付信用证记录的开证行,务必审慎办理。

2.租赁公司应当保证基础融资租赁交易的真实性,且按照信用证项下的要求准备单据,确保“单证相符”。

国内信用证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交易为融资租赁业务,应确保融资租赁标的物合法性,且承租人具有所有权,权属清晰无其他法律纠纷。由于信用证贸易需遵循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应确保按照信用证项下的要求准备单据,确保“单证相符”。

3.落实融资租赁交易登记。应当将每笔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登记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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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业务模式需

关注的三个问题

整体上来看,若开证行为资信状况较好的银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国内信用证融资贸易的整体风险较低。尤其是银行的付款承诺要比传统业务中承租人提供的各项担保要靠谱更多,坏账率降会大大降低。

但现实也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该项业务实质意义到底有多大?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融资租赁业务模式需要规避的三个法律风险

首先,实际业务中,正是因为很多承租人的资信状况有限,银行不愿意贷款给承租人,承租人才会选择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融物,而信用证方式结算,就需要承租人向银行提供担保,银行认可其资信状况,而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直接从银行贷款。

其次,严格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增加了承租人的融资成本。承租人需要向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而租金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因为租赁公司的资金也是从银行来的,因此该种模式进一步增加了融资成本。

最后,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就是一种融资方式,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模式的本质则是结算方式+融资手段,相当于在融资方式基础上进一步采取融资方式,那么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的手段就变得多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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