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超值抵押不登记,于法无据

 半刀博客 2016-07-07

法律对超值抵押的规定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款明确禁止了超值抵押,规定了办理顺位抵押的情况。对于顺位抵押,也做出了禁止被担保的债权超出不动产余额的规定。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条款,以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中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我国现行民法坚持权利本位,同时兼顾社会本位。民事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简言之即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的绝对性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其作用是释放私权、约束公权,通过保护私利来促进公益。具体对于民事行为而言,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即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民事行为,都应由民法进行保护和鼓励,而不应禁止。《物权法》属于民法中关于物权的规定,其第四编以整编对担保及几种形式的担保进行了规范,但是并未对超值抵押这种情况做出任何规定。基于民法原理,《物权法》对此未做规定不应该被认为是法律的空白或规定缺失,而应该被认为是不对超值抵押这种民事行为予以禁止。《担保法》对超值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与《物权法》对超值抵押的不予禁止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是相冲突的。《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在处理超值抵押的问题时,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民事行为未禁止即可为。

同时,《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申言之,《物权法》是承认抵押物价值的波动性的,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即使满足禁止超值抵押的规定,在实现抵押权时也不能保证其价值仍然不变,符合要求。换言之,该条款规定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为超值抵押实现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种情况下,用变量控制定量的思路以及禁止超值抵押的规定也就失去其现实意义了。

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

《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第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申言之,《物权法》这两条列举性条款并未将审查房屋价值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法定职责予以规定。并且,明确禁止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和不得做出超出登记职责的行为。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上述列举性条款既未要求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物的价值,也未要求登记机构要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的价值。

综上,登记机构不具有审查抵押物价值的权利、义务和能力。同时,《物权法》也未要求申请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价值,充分尊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实际上,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超值抵押问题形成了民事行为未被禁止、行政行为未被授权的客观现实。

超值抵押的现实意义

担保的作用在于对借贷或买卖之债以不动产的价值提供保障,其作用是保障交易安全,优点在于可优先受偿。

民事行为主要以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为原则,只有在发生争议时,公权才有介入的必要。即使在不做出担保的情况下,合法的借贷和买卖形成的债权也会受到法律保护。《物权法》第197条也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债权清偿顺序,其中对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清偿也作出了规定,即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在民事双方当事人能就超值抵押形成合意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如果以超值抵押为由不予登记既不符合民事自治的原则,也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又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也违背了行政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初衷。

综前所述,禁止超值抵押的法律依据即《担保法》第35条与《物权法》不一致,应以后者为准。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具备审查房屋价值的权利和能力。客观上,对超值抵押不予登记也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应该对超值抵押予以登记。当然,对于执行政策的具体业务部门,还是希望制定政策的部门能从实际出发,对超值抵押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