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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税务梳理(以有限合伙为例)

 ww绝对野狼 2016-07-09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有所不同。

同时,基于我国税种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不同纳税主体依据收入来源的不同,所涉税种及税率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从基金产品、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等不同主体层面出发,以有限合伙型为例对私募股权基金所涉相关税收进行梳理。

一、基金产品层面的税收 

众所周知,作为基金产品的PE主要收入来源于两个方面:(1)存续期间投资于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2)PE股权转让退出时产生的收益。 

作为基金产品的PE,其所涉及到的基本税种为: 

1、企业所得税: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2、增值税:单纯的股权转让应不缴纳增值税 

纯股权转让,营改增之前在征收营业税时,财税[2002]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目前,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减轻税负的改革方向来看,单纯的股权转让应该不缴纳增值税。 

若转让的股权系通过新三板进行转让,具有了金融商品的属性,则可能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比如股权基金在退出的时候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个地方是有不同的做法)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缴纳税费;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税费。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营改增的私募基金可能是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方面会有相应处罚。如果基金公司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可以自主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就可以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3、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二、投资者层面的税收 

1、LP投资者为自然人

(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可见,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上海则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由此可见,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2、LP投资者为企业 

(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先分后税”的“分”并不是宣告分配股息,而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许多合伙企业也实际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3、LP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三、基金管理人层面的税收 

1、收入来源于管理费、咨询收入

基金管理人一般按照募集基金总额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有一些咨询收入,就管理费收入和咨询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2、收入来源于投资收益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实现预期的盈利目标后,对有限合伙基金取得收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红,一般为20%收取。 

对于收益的定性上,就这个收益根据定性为投资收益还是提供劳务所得的服务收入,将会导致涉税的不同。如果说是投资收益,则不缴纳增值税的,只缴纳所得税。如果是类似于服务、劳务的一个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在签订合伙协议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的时候,建议明确是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 

最后提一点,在国内,基金管理人一般为公司组织形式,由于公司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可能将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税负较高,而国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为合伙企业。网传的鼎晖一期的股权架构如下,鼎晖一期的GP是有限合伙担任,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最终投资者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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