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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初心阅读室 2016-07-12

相城区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2014-1-6

 

一、患有哪几种疾病可以列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享受医疗救助?

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残等疾病(残疾)的本人,可以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

二、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哪几类?

医疗救助包含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自费救助四种方式。

保费补助,是指被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本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社会医疗救助。

实时救助,是指被救助对象持本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和特困证件,在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即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

年度救助,是指被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的社会医疗救助。

自费救助,是指被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后,可以享受一定比例补助的社会医疗救助。

三、哪些困难对象可以享受保费补助和实时救助?

1、持有本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2、持有本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3、持有本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五保人员);

4、持民政部门核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5、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非苏州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以下简称低保大学生);

6、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主要享受保费补助,患有特定疾病的同时享受实时救助);

7、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未纳入低保及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

8、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及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困难残疾学生,限于享受保费补助);

9、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四、哪些困难对象可以享受年度救助?

1、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参保人员;

2、具有本区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职工。

五、哪些困难对象可以享受自费救助?

1、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且享受实时救助待遇的人员;

2、在年度内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发生并结算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人员。

六、实时医疗救助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在本市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和诊疗费,挂号费和诊疗费由社会救助医疗机构承担;

2、在本市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

其中门诊自负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 2000 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5%的医疗救助。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救助对象,每一结算年度发生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封顶线以上的自负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5%的比例救助。

年度救助、自费救助的保障起点、补助比例,每年由市、区人社部门研究确定、动态调整、适时公布,具体救助待遇标准可查阅相关部门网站。

七、申请医疗救助应办理哪些手续?

救助对象本人或委托亲属到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领取《相城区社会医疗救助审批表》,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市民卡到区社保中心(区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医疗救助登记。

八、不同疾病证明材料分别有什么要求?

1、癌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5类患者,出具有效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为证明材料,不用另外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如果登记表丢失,申请人凭社区开具的“苏州市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确认函”(苏州市统一格式)到区社保中心确认。

2、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耐多药肺结核7类患者,由当地符合出具诊断证明要求的医院出具有效的《苏州市困难对象疾病诊断证明》(苏州市统一格式)。

3、重度残疾及其他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供一次原件,如果残疾类型或等级有变化,需及时申报。

4、艾滋病患者,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部门直接向区民政部门确认,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内的艾滋病患者,申请救助时,按《苏州市艾滋病患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操作细则》(苏政民〔2005〕137号)规定执行。

九、疾病证明材料时效有哪些规定?

1、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耐多药肺结核、重残患者,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提供一次有效证明。

2、癌症患者,与门诊特定项目时限同步,在治疗期(登记第1年)和康复期(第2年至第5年)内,只需提供一次有效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即可。康复期结束后,需重新提供《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否则,即认为痊愈,不再享受低保重病救助待遇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救助。

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年龄限于18周岁以下。在未成功手术治疗前,只需要出具一次诊断证明;手术治疗效果不佳的,应每年向社区报告疾病变化情况,必要时,应重新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手术治疗成功者或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再享受低保重病救助待遇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救助。手术治疗效果不佳、手术治疗成功由符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要求的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师认定。

十、出具疾病证明材料的医院及医生应具备什么资质条件?

1、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除外),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法定执业医师,方可出具诊断证明。

2、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的诊断,以当地三级综合医院及苏州市中医院的风湿科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的诊断为准。

十一、相城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哪些?

苏大附一院、附二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儿童医院,广济医院,相城区人民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

十二、转外、居外人员医疗救助费用如何结算?

经批准转外、居外人员发生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直接凭相关单据到区社保中心或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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