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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导案例解析】客车火灾后司机开遛,构成犯罪吗?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7-14


   

    【新闻报导案情】2016年6月26日10时30分许,湖南省衡阳骏达旅游集团一辆车号为湘D 94396的旅游大巴(核载55人、实载55人),在宜凤高速K33km+900m处,撞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发生起火事故,经初步核实,已经造成35人死亡。


      “大客车的车轮爆胎,失控撞上隔离带,车身沿隔离带摩擦产生火花,引燃了大客车油箱所致”。现场目击者说,车上乘客,有的没逃出来,逃出来的沾了火在地上打滚,身上的衣服连皮都被烧起来了,严重的骨头都能看到。

往莽山森林公园漂流,但最终没能抵达终点。

       多名伤者表示,事发时司机未开车门率先逃生,大部分乘客未能脱困,被烧死在车中。


       【问题】客车发生火灾后司机跑了怎么办?


       【回答】这涉及不作为义务、不作为行为可否独立成罪、交规的问题。

        1、如果之前的撞车是由司机操作不当引起的,则司机至少有在先前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1)如果即使救了乘客也不能活,司机逃路。乘客死亡结果不归因于不救助,而归因之前的操作不当。构成交通肇事罪。(2)如果司机救了,乘客必然或大概率能活,司机对此也知道。则乘客死亡归因于司机的不救助,可能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

         2、如果之前的撞车不是司机的责任。则客运司机对于突发事故中的乘客有无救助义务?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有“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我认为其中的“交通事故”,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撞车事故,而且包括其他车辆紧急事故。不仅包括司机引起的责任事故,也包括非可归因于司机的紧急事故。

       因此,司机也是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的,其逃走了,系不作为行为。(1)如救了乘客也活不了,其无罪;(2)如果司机救助了乘客必然或大概率活,就会涉嫌犯罪。至于何种罪名(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个人认为,如司机知道客人必然或大概率活,也应是不作为故意杀人。

       另外,司机不能主张紧急避险。

        3、可比照的司法解释,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指过失)、第10条(指故意)。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结合本案案情。车辆事故、撞击、起火是因爆胎引起,初步判断不是司机的违规操作引起。但司机有后续的救助义务,如果“事发时司机未开车门率先逃生,大部分乘客未能脱困,被烧死在车中。”则司机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5、延伸思考:如果正常行为中,车内有乘客突发心脏病,或被歹徒杀成重伤,司机有无求助义务?


      关于不作为行为能否独立成罪的问题,参见方鹏《2016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第60-61页。

     1、先判断因果关系,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作为行为

     2、当结果可归因于不作为时,还需看刑法规定的罪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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