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这些福利,中秋节可以有!!
2015-09-22新安晚报阅读:735
逢年过节,福利发放成为大家心中关切。年初,中办、国办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在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同时,还要“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那么,今年中秋、国庆的节日福利该不该发?应该如何发?别犯难了,这里有权威说法:
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同年12月份下发补充通知,对于“少量”标准,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来确定。今年年初,安徽省总工会制定7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同时要求慰问品尽量以实物为主。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部分工会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工会财务纪律,既要做到厉行节约不浪费,又能更好地履行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职责。除此之外,对于职工享受的其他福利项目和限额标准,7号文件也作了详细规定。如,在开展职工教育、各类竞赛比赛活动中,可对优秀职工(学员)、获奖集体、获奖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最高等次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在开展各类职工活动中,可参照本地、本行业工作餐标准安排参加人员工作餐、夜餐,或向参加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可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生日慰问品,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中安在线)



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7、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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