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张先生从外地到北京出差,入住某酒店。10月2日,张先生在酒店门口站立不稳倒地昏迷,酒店工作人员到门口查看后未予理睬。后其他客人发现告知前台工作人员,酒店工作人员将张先生扶到大堂沙发处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回到前台。 张先生期间不断咳嗽呕吐,40分钟后,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几天后,张先生在医院死亡,死因为脑出血。张先生的家属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0余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酒店赔偿20万元。客人入住酒店后脑出血死亡,酒店被判赔20万,您支持该判决吗? 支持 不支持 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对客人没有特别的照顾义务。张先生是自身患病死亡,其病症不是普通人可以识别的情况。在发现张先生身体不适后,酒店员工对他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欢迎文末留言谈谈你的看法 酒店内参转载自:民断是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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