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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酒店发病,酒店有何责任?|法律实务

 半刀博客 2016-07-14


入住酒店后,酒店对客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客户在酒店发病,酒店未进行救助,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
张先生来北京出差,入住某酒店。结果,在酒店门口,张先生突然站立不稳,晕倒在酒店门口。工作人员查看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其他客人看到后,反映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未拨打急救电话。等待四十分钟后,工作人员才拨打急救电话,结果张先生因为延误急救时间,抢救几天后,最终因为脑溢血身亡。

张先生家属随即将酒店诉至法院。酒店辩称酒店为快捷酒店,对于客户不能履行照顾义务。张先生的疾病,普通人无法进行准确判断,所以酒店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酒店的救助义务,一个是请求的提出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先生入住的酒店未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及时给张先生拨打急救电话,造成张先生延误治疗,酒店应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由于张先生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上述人员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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