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5月1日入住维也纳酒店万家丽店,黄先生入住期间受到陌生男女企图闯入房间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黄先生呼喊求助未获酒店方面的救助。 首先,黄先生入住酒店,酒店提供了相应服务,黄先生与维也纳酒店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方面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因其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宾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黄先生受到陌生人骚扰,黄先生质疑酒店方面存在管理疏忽,酒店方面称“我们是一个公共区域,不管是谁进我们酒店,我们都没有权利把他拒之门外”,酒店的说法是站不脚的,虽然酒店属于公共区域,但该区域仅仅针对顾客及工作人员,而非全部社会人群,与火车站,公交车站,麦当劳等公共区域是存在明显差别的。另外,该酒店官网称,“秉承“深睡眠,大健康”的用户核心价值,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健康、舒适的高附加值产品及良好的睡眠体验,形成了“舒适典雅、健康美食、豪华品质、安全环保、音乐艺术、健康助眠”六大品牌价值体系,在管理模式、人才梯队、品牌培育、扩张发展、资本管理等方面处于全球酒店行业领先地位。”与酒店的上述不负责人的回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赤裸裸的打脸。目前,一般的快捷酒店都能做到顾客凭房卡进入居住区域,而诺大的号称中国中档商务连锁酒店领先品牌却成自己的顾客的居住区域为公共区域,酒店方面无法干涉社会人员进入,真的为这酒店捏一把汗,不禁让人想到宜必思酒店事件。 第三,黄先生不仅仅受到骚扰还与陌生男女发生肢体冲突,黄先生向酒店方面求助,却迟迟未获得帮助,酒店方面存在过错,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方面未能全面履行其酒店服务义务、保护义务,未能提供一个安全的服务环境,且在黄先生要求提供救助时,未能及时出现,未能在其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酒店方面已经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酒店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黄先生因为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酒店方面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黄先生遭受人身损害,若黄先生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系陌生男女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陌生男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酒店方面存在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酒店方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陌生男女追偿。若黄先生起诉酒店的,应当将陌生男女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黄先生在入住维也纳酒店期间,受到陌生人骚扰并发生肢体冲突,若黄先生受到实际损害,其有多重请求权,其既选择适用《合同法》主张酒店方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酒店方面的侵权责任,同时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酒店未尽到对其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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