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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摔伤,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yfpy1234 2018-03-22


原创 2018-03-21 纪传波 景来律师


导读

天气渐渐变暖,张某和家人自驾游到某景区。入住某酒店后,张某去酒店一层游泳馆游泳,在去更衣室的通道上,不小心被酒店放置在通道拐角处的一体重秤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查张某膝盖伤情较重,需做手术,预计将花2万元手术费用。张某认为,自己入住酒店,就和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在通道拐角处放置的体重秤,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导致自己受伤,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起诉到法院。

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酒店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酒店负有保证其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义务,应追究酒店的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张某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都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酒店和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产生方式:一是通过双方之间以书面或者行为惯例缔结的合同关系;一是基于酒店的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而无论酒店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何种方式产生的,由于酒店与消费者之间不可能完全平等的经济地位及不对称的信息来源,必然导致处于核心地位的是酒店既是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又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由于安保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因此经营者既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违反安保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受害人也因此产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自张某登记入住酒店时起,张某就与酒店形成了以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提供房客食宿的服务机构,为方便房客测量体重,在其通道拐角处放置体重秤,本无可厚非,但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张某被体重秤绊倒受伤,说明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酒店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又没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

 

综上,张某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依据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以何种法律追究酒店的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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