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和教委同事到大兴参加会议。入住某酒店的当晚,严先生去酒店一层游泳馆游泳。在去更衣室的通道上,不小心被酒店放置在通道拐角处的一体重秤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严先生认为,自己入住酒店,就和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在通道拐角处放置的体重秤,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导致自己受伤,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据此,严先生起诉到法院。酒店否认严先生的摔倒受伤与自己有关,却提不出证据加以证明。 此案属民法调整范围,为一般民事纠纷。在对案情进行分析之后,笔者对此案法律适用问题得出两个结论,因此产生争议。即适用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一:适用侵权责任。本案中,酒店放置的体重秤未假设警示,致使严先生摔倒受伤,已侵犯了严先生的健康权,故侵权责任完全成立。 二:适用违约责任。严先生入住起,便视为与酒店产生合同关系,而酒店并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 结 论 | 根据法学原理(责任竞合),两种均可适用,严先生可选择其一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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