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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中湖畔 2016-07-14
试析与兼并有关的法律概念
   由于资金、股权、协议、行政权力等各种纽带关系在企业间的作用和影响,使企业和企业集团内部的分立、合并、转让、协作等机制的变化纷繁多样。它们有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变更,有的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变更。在实践中,一家企业为适应市场需要改变自身的企业机制,它可以选择与其他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由原有的一家企业分立为两家企业,成立两个新的法人;或者收购另一家企业的部分股权进而控制其经营权;或者只出让本企业的部分产权,法人资格不变;或者与其他多家企业共同形成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等。事实上,大量的企业正是靠锗诸多手段不断调整着自身机制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描述这种经济现象时出现了很多名词,其中有的是标准的法律概念,有的则是经济学概念,还有的只是一种描述性名词。本文尝试以“兼并”一词作为核心,从对与兼并有关的众多名词的解释和辩析中,使它们的概念清晰化和明朗化。
一、兼 并
   综合《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所作的广义解释和《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狭义解释,“兼并”是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减少竞争对手,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企业效率等原因,多个独立的企业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现象。它包括三种具体形式,即:公司合并;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来控制该公司。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三种形式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人们之所以将这三种行为合在一起统称为兼并,是因为它们在经济的意义上可以达到相同或类似的结果。这三种行为的最终结果都是使多个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处于一个共同的经营管辖之下,达到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扩大规模经营效益、拓展更广泛市场、交流技术信息等目的。但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首先,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是被合并的公司法人主体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其他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于合并后的公司,民法上称之为“吸收合并”;其次,公司财产购买的兼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购买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购买公司,购买公司和被购买公司法人实体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因此都要进行变更登记,此即人们通常所称的“营业转让”;第三种,通过收购股份兼并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收购公司获得了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被收购公司的法人地位并未改变,而至于以后发生的两个公司合并或被收购公司解散,则是收购公司利用获得的被收购公司控制权的结果,它并不是收购行为本身的直接法律后果。可以看出,第三种兼并形式就是“公司收购”。
二、收 购
   收购指的是一个公司经由收买股票或股份等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另一公司仍然存续而不必消失。这里取得另一公司控股权或管理权的公司就叫做收购方或收购公司或进攻性公司,另一公司则叫做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收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概念,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在《证券法》中有严格、详细的规定。公司收购的主要优点在于,公司可以不经过被收购公司经营者(董事或经理)而通过直接面向股东收购股份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以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划分,收购可分为协议收购和公开要约收购两大类;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公司收购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两大类。
三、合 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变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最大优点是免除了公司终止时的清算程序,但是手续上也有其繁琐之处,需要办理原有公司的终止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新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吸收合并即是公司兼并的第一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消灭,合并企业继续存在,同时需要办理被合并企业的终止登记和续存企业的变更登记。所谓新设合并,是指原有两家企业全部终止,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因此需办理原有两家企业的终止登记和新企业的设立登记。
四、产权转让
   产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由此得出,产权的内涵并不仅限于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与财产所有权相分离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针对产权的两种含义,产权转让也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包括的财产占有权、支配权及利益分享权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变换,这事实上是所有权的转让。其二,是在财产所有权并不转移或者不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其他如占有、支配、使用和利益分享等权力在不同经营主体间的转移,这事实上是经营权的转让。所以,产权转让是企业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实践中,产权转让包括有四种形式:出资购买式、股份交易式、承担债务式和承包租赁式。1、所谓出资购买式是指购买方出资购买出售方的资产,取得对方资产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或企业经营权,出售方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或失去对这部分资产的原有全部权益。这种方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企业之间进行。这种方式也就是公司兼并的第二种方式:营业转让。2、所谓股份交易式是指优势企业通过参股和利用股权优势来参与劣势企业的决策,并进而将劣势企业部分乃至全部产权控制在自己手中,它相当于公司兼并的第三种形式即“公司收购”。股份交易式的具体形式又可分为:控股式、参股式、吸收股份式。3、所谓债务承担式是指产权购买方通过承担产权出让方的债务来购买其产权,即产权购买方以为对方企业承担部分债务、提供技术或管理为条件,取得对方企业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4、所谓承包租赁式是指承包方在支付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以承包或租赁的形式取得企业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权而成为企业的直接管理者。
五、产权交易
   广义的产权转让既包括产权有偿转让,又包括产权无偿转让。狭义的产权转让仅指产权有偿转让,即产权交易。
六、关联企业
   严格地说,关联企业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仅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概观各国情况,可将关联企业定义为:与其他企业存在股权和契约基础上的从属关系或共同隶属于某一企业、又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其具体形态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支配公司与从属公司;控股公司;相互持股公司;集团公司等。
七、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企业联合的高级形态,是一种有共同利益和特殊密切关系的企业群。其成员一般有相互参股或控股关系,但一般都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和企业;产品和经营方向可以是互相配合的,也可以差别很大;通常包括金融公司、制造业公司等各种公司、企业。财团即是一种以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现代企业集团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的协调和凝聚力,一般存在三种联结纽带。第一种是股权纽带,实际上就是指集团公司或者某一成员企业凭借其对另一个企业的资金参与而建立起来的控股与被控股或参与与被参与的关系。因而可以说,股权纽带就是人们常说的资金纽带或资产纽带。这种纽带是通过成员企业间相互或者单向投资建立起来的。第二种是契约纽带,是以契约或协议作为联结集团公司与其成员的纽带。企业集团的成立是通过集团与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达成的契约或协议而实现的。在实践中,有的是股权纽带和契约纽带互相交叉,互为补充,二者共同构成企业集团的二元联结纽带。第三种是行政纽带,即企业集团组成之后,政府又赋予集团公司一定的行政权力,这种内部存在的联结关系即为行政纽带。中国的企业集团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由多个法人企业通过以资产联结为主的多种联系纽带构成的多层次企业集合体。
八、企业联合
   企业联合是企业协作生产的一种重要形式。分为固定的企业联合和临时的企业联合。固定的企业联合是指以所有权结合包括资本结合方式形成的企业联合,例如:控股、相互持股、合资办企业等。临时的企业联合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根据合同在一定时间内联合进行某一项目的建设等。如承包、租赁合同,联营合同和物资、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交易。企业联合既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也非严格的经济学概念,它只是描述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部分概念与相关的法律、经济概念相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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