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11月,第11期,总第134期。本公众号转载并编辑已获得作者授权,特此说明并向作者致谢!
一、中世纪西欧国家概况 中世纪,基督教控制了整个欧洲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领域。文化专制、思想禁锢限制了欧洲社会的发展。然而,不可否认黑暗的中世纪却孕育了文艺复兴的伟大种子和近代欧洲国家制度的雏形。 西欧早先建立的是一种军事性社会。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封建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封臣终身拥有领地。教会享有许多政治、经济甚至军事方面的权力。另外,基督教对世俗权力的压制,也是欧洲社会问题的重要方面。基督教是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诞生的。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的几个世纪里,基督教担任了重建社会秩序和教导民众的重任。基督教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城市卫生、医疗救济等方面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民众纷纷皈依基督教,后基督教的势力在西欧国家逐渐强大起来。“丕平献土”后,基督教的势力最终凌驾于王权之上。从此教会开始干涉世俗政权并企图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基督教开始插手并控制西欧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基督教教会宣扬教权至上,并将教权集于教皇一人,从而建立了一个组织极为严密的权力网络。其中,教皇超越国界并成为西欧“最有势力的封建主”。 二、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运动是开始于11世纪末,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并逐渐扩展到西欧各国的研究、学习和采用罗马法的历史现象。罗马法复兴的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城市的出现和市民阶层的形成 欧洲在公元9世纪经济开始复苏。十字军东征和垦荒运动为欧洲带来了大量的财富和土地,从而为欧洲打开了商业文明的通道,欧洲的城市经济开始发展起来。中世纪城市的出现标志着文明时代的开始。 欧洲早期的城市政治环境相当恶劣,市民受到教会、封建贵族和地主的残酷压榨。城市中的商人逐渐组成了自己的行会组织。行会组织最初只是为了规范商业行为,但后来渐渐地形成了一股政治势力。他们不断争取城市的商业自主权和政治自治权,渐渐摆脱了封建势力的束缚,从而成为新的社会实体。这些城市生产者和新兴的商业贵族构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市民阶层。市民阶层最需要的就是个人自由,没有自由那就是说没有行动、营业与销售货物的权利。 (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 公元1135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这部伟大的手稿一经问世,就得到了欧洲各地学者的狂热追捧。罗马法的复兴从此拉开了序幕。这是罗马法复兴的最直接原因。 (三)两大法学派的推动 1.注释法学派。12世纪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学者最先开始研究罗马法。中世纪法学教授们普遍采取学者们采用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即局限于对罗马法的内容和精神原貌进行解释,在法学史上被称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的主要创始人是博洛尼亚大学伊纳留斯教授,代表人物为阿库休斯和阿佐。伊纳留斯教授曾在罗马学习和研究文法,当《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手稿在意大利比萨城被发现之后,伊纳留斯(1055-1130年)就致力于对罗马法文献进行研究和注释,并于1088年开始在博洛尼亚大学讲授。阿佐(1150-1230年)和阿库修斯(1185-1260年)作为使注释法学派定型化的人物,阿佐将关于《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法典》的所有注释汇编成集,而阿库休斯则搜罗了以前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以及自己的注释并编辑成《注释大全》,从而使其作品成为注释法学派的顶峰之作。注释法学派注重于对罗马法原文的注释和梳理,这种注释和汇编活动对罗马法精神和罗马法著作的传播有着重大的影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律文献的注释和传授,为后世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为欧洲培养了大量的法学教授和学者。罗马法复兴之火从此燃遍整个西欧。 2.评论法学派。14世纪欧洲基督教教会政治与世俗政治并立,教会法、封建法、王室法、城市法和商法等不同的法律形式并存,法律的多元格局促使法律之间的冲突十分严重。如何协调这些法律的差异?这些问题便摆在了法学家面前。评论法学派应运而生。评论法学派的法学家们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他们注重现实生活,反对前人引经据典的研究方法,因而评论法学派对罗马法的复兴与传播有着重要影响。“正是这些法学家,第一次致力于罗马法、教会法、封建法、诸城市章程的研究,受到显而易见的实践性目的指引,而力图将之统一起来,并使之同中世纪末期法律规范的需求相适应。”评论法学派学者的主要工作是将罗马法与西欧国家的社会实践结合,进而改变封建落后的地方习惯法。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巴尔多鲁(1314-1357年)及其弟子巴尔杜斯(1327-1400年)。巴尔多鲁是中世纪后期最负盛名的法学家,其主要著作有:《〈学说汇纂〉评注》和《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论》等。巴尔杜斯是杰出的罗马法学家、教会法学家,其著作最有名的是《〈学说汇纂〉第一部评注》。 评论法学派的工作主要是将罗马法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运用于西欧的法律现实,在现实和实践中将地方教会法和城市法等与罗马法相结合。另外,他们更注意对罗马法的具体法律条文归类,并运用体系化、区别、抽象和分析等经院哲学的方法对罗马法进行研究。其研究具有严密的逻辑层次,对罗马法的抽象化和体系化使罗马法具有逻辑性,从而将体系混乱的罗马法抽象体系化,极大地发展了罗马法理学。“通过这种深入持久的研究教育,罗马法的影响很快波及全欧。”“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的活动,开始使罗马法摆脱了神学的束缚,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它既是罗马法学在新形式下的复活和发展,同时也拉开了近代西方法学发展的帷幕。” 三、罗马法复兴对中世纪西欧的影响 首先,从一定意义上讲,罗马法的复兴体现在它与当时和市民结成联盟的君主的利益一致。因为罗马法在形式上作为罗马帝国的法律,它在客观上削弱了封建割据势力,宣示着君主有绝对权力,并能促进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同时罗马帝国经济的发展和工商业的繁荣改变了人们的世界观,使西欧国家的人们的心态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1世纪末以来的文艺复兴使人们更容易理解个人为什么要对政府服从,并使人们想起历史上伟大的罗马帝国及它的法典展现出来的威望和恢宏的气度。中世纪后期西欧社会出现了法律实证主义。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社会和政治的。西欧国家权威自12世纪以来逐渐增长,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机器的完善。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国家垄断立法权已成为人们所需,从而使国家成为产生法律的唯一来源。 其次,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还处在对罗马法的利用,而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全面建设阶段。罗马的法律体系中包含私法与公法。私法是规范公民之间经济交换关系的法律,公法是规范国家与其臣民之间政治关系的法律,公法代表国家,私法代表个人。中世纪的西欧大陆虽然有财产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私法,还有刑法、税收法等公法,但没有对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分。然而当时盛行的是按人们的社会等级和集团不同而划分法律,比如庄园法、商人法、教会法等。公、私法之分从11世纪罗马法复兴开始出现,但中世纪的罗马法学家的学术兴趣都在于罗马私法。所以说,罗马法的复兴主要是私法研究的复兴。罗马私法对商品经济做了最本质的的规定,因而符合当时西欧社会城市市民有产者的利益。“所以就建立形式的法律思想而言,具有决定性的是接受罗马法。在它的结构之中,每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是基于物质原则,而不是基于形式法律的原则,所谓物质的原则,可以从经济利益和功利主义方面去思考。”可以看出,城市兴起以后,城市市民阶层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想方设法求助于国家立法的支持,罗马法的复兴适时出现,使他们的私有财产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因此,罗马法的复兴是对罗马法的利用,还不是对公法的全面建设。随着封建制逐步瓦解和民族统一国家的初步形成以及国家主权观念的增强,公法的需要才急剧增加。所以说私法是被发现的,而公法都是立法者制定出来的。 综上所述,12世纪前后西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既有其主观原因,又有客观条件。作为社会变革的结果,罗马法复兴运动中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从不同的角度对罗马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促使了罗马法的传播。罗马法取代了教会法和习惯法,并促进了西欧各国法律体系的统一。但也不可否认,这一时期罗马法的复兴只是西欧国家走向法律统一的一个过渡阶段。 注:因版面有限,摘要省略未予以列出。 本期编辑:朱 未 欢迎原创性来稿,请联系:qhmufxy@126.com 欢迎原创性来稿,请联系:qhmufx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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