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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纠纷化解机制 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川后 2016-07-16

创新纠纷化解机制 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高淳区司法局   张跃勇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完善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等。对十三五规划期间矛盾化解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如何从依法治国新要求、社会治理新高度、人民群众新需求,深刻领会和把握在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实现理念的“升级换代”。 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与探讨,还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亟待我们去研究和解决。

     近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无论在工作开展上,还是队伍建设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我们紧紧抓住这一发展机遇,大力开展与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软硬件管理都提升了一个新的层次。

     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种类、灵活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机制与途径,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探索建立一套适应新常态发展需要,满足社会需求的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标本兼治。一方面对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尤其要防止旧矛盾派生出新矛盾;另一方面,要充分做好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从近年来我区的实践情况看,70%--80%的矛盾纠纷来自基层,许多矛盾纠纷都是由小变大,都呈现出一些微小的苗头与征兆,其发生、扩大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此,人民调解工作应牢牢把握“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前期预防上下功夫,在“防”字上大做文章,主动做好矛盾纠纷超前的预测、排查、防范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已经积累了日常排查和定期专项排查等做法与经验。新常态下,我们还应将超前预防工作进一步深入与深化,探索出一套更有效、更科学的预防机制,从不同的环节抓好矛盾纠纷的防范工作。具体应重点从“四前”环节入手,即宣传走在工作前、排查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从而使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从思想工作、实际调处到防止矛盾激化各个环节上得到较好地防范与落实,实现“民间纠纷不出社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重大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最终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的发生与激化,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矛盾,及时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基础性建设,保障人民调解职能的有效发挥

    必要的人力保障、财力支持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和前提。依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工作,更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与保障。长期以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非常薄弱,难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标准和新要求,《人民调解法》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但在一些基层组织难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是队伍不稳定,调解员存在得过且过,应付、不负责的心理;二是无法吸收专业人员加入到这支队伍中来,人员素质低。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无法调处日益复杂的疑难涉法纠纷,根本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只有坚实的基础工作才能建立和维持一个健康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只有建立一套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减少和化解矛盾,最终保持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做的大量是基础性工作,不象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长远效果看不可忽视。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重在治本,只有保证必要的财力与物质支持,才能保证有一支稳定、专业性的人员去做这项长期的、复杂的、艰苦的工作,最终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果,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依法调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新常态下人民调解的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传统民间纠纷外,新型社会矛盾呈多样化、复性,就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区积极探索建立了一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从实际情况需要发出,紧紧抓住主要矛盾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现实已证明,这些做法是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纠纷,满足了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调解不但很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老百姓的欢迎,而且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传统的人民调解注重人情、道理和社会习惯调处手段,调处的方式更多地停留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上,缺乏明确的调解标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要求更多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活动要做到法律依据明确,调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合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与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最终使调解更规范,更权威,防止纠纷的反复,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宣传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由生活在群众中的调解员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一方面群众更易于接受,有利于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能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尚处于萌芽状态的纷争,能将大部分矛盾发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具有的优势和生命力无法比拟:1、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2、人民调解具有低耗性,有利于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人民调解不收费,随时随地都可以调解,这样既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和诉讼费用,也减少了诉讼成本。3、人民调解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是星罗棋布,村、社区、厂矿、企事业都有,方便了群众。另外,调解的时间、地点及协议生效履行都不受任何限制,全部按着当事人的需要进行。另外,调解依据不仅仅依法,还可以适当参考地方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缓和法律与本土实践情况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尤其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更能合理快捷地解决纠纷。4、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和睦相处。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富于人情味,能使当事人减轻心理负担,不伤害和气,有利于团结。

      新常态下矛盾纠纷化解,要坚持调处结合,能调则调,当处则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的独特作用,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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