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成立及运作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三章 成立条件 第四章 业主大会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鄞州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成立及日常运作适用本指导办法。 第三条【依据】 本指导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四条【业主的概念】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㈡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㈢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㈣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㈤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㈧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㈨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㈢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概念】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 下列事项由业主代表共同决定: ㈠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㈤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概念】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㈠ 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㈡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㈣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司法救济】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章 成立条件
第十三条【区域划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区、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四条【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㈠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0%; ㈡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材料】 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㈡ 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㈢ 业主名册; ㈣ 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㈤ 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㈥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㈦ 筹备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单一或少数业主的职责履行】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七条【分期开发项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行开发的区域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按照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人数、分配结构和增补办法。 后期开发部分入住率达标的,应增补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当期已经产生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业委会届满的,经业主代表表决后进行整体换届选举。 第四章 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筹备组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代表、辖区派出所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共同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为11人,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为7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日。(详见示范文本1) 第十九条【筹备组职责】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组织、筹备,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㈠ 确定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㈡ 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㈢ 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㈣ 依法确定首次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规则; ㈤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㈥按照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㈦完成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应当按照其职责,根据相关法规及本物业项目实际,讨论、决定具体筹备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并进行公告。 筹备组可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并协助筹备组参与具体筹备工作。(详见示范文本2、示范文本3、示范文本4、示范文本5)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代表参加。业主意愿由相应区域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代为表达。 第二十二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表决原则】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业主大会所持投票权数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以下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2/3以上通过: 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 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数的1/2以上。 第二十三条【首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内容】 首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审议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通过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案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草案的拟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的拟定,应当根据相关法规为依据,参考示范文本,并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 草案拟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示,经征求业主意见后产生提交审议稿。 第二十五条【业主身份的确定】 ㈠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名字认定为业主;已订购房合同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且已实际居住的,可视为业主。 ㈡业主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代理。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的确定】 业主代表是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中分区域选举产生,代表相应选举区内所有业主利益,统一代行该选举区业主权利的业主。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业主代表的推选】 住宅项目原则上以40户推选1名代表,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示范文本7) 业主代表的推选方案由筹备组商定。业主代表需符合以下条件: 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㈤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㈥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业主的投票权数】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票数和总票数: ㈠住宅项目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 ㈡非住宅项目以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为基础,一个房地产权证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每满200平方米另计一票,不足200平方米的不计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30%。 ㈢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票计算; ㈣总票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非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办法计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作约定的,按照本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及广泛性等因素,在业主代表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委员人数一般为5至11人单数。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以不低于20%为宜。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可根据物业项目实际,由筹备组听取业主代表意见,经汇总后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详见示范文本6、示范文本7)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详见示范文本10、示范文本11)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㈣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㈤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㈥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一条【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于业主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送至各业主代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详见示范文本12、示范文本13、示范文本14) 2、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人员担任; 3、准备票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的征求意见单等。(详见示范文本15、示范文本16、示范文本17) 4、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作出记录。 第三十二条【会议记录、公告及存档】 筹备组应当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确认。 筹备组作出的各项决定及筹备业主大会过程中各相关事宜,均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详见示范文本18、示范文本20、示范文本21) 筹备组应当做好各项资料及公示内容的存档工作,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新业主委员会存档。 第三十三条【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㈠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基本情况等; 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㈢ 管理规约; ㈣ 物业服务合同; 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的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详见示范文本22) 第三十四条【印章刻制及备案】 业主委员会完成备案后,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依法使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将启用印章事宜及印章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详见示范文本23)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1/2以上同意。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详见示范文本19) 第三十七条【会议记录、公告及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每届业主委员会的首次会议除外)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作出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八条【印章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除会议通知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以外,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需按规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档案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存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存档,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6、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7、业主意见及建议; 8、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9、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条【工作经费的筹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或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采用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经业主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必要的日常办公等开支。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费应当设立专户进行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年限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召开业_主代表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 1、业主委员会自然任期届满3个月前的; 2、业主委员会任期未到,但享有1/2投票权以上的业主代表要求进行变更的; 3、业主委员会人数因辞职、终止资格等原因,不足规定总数的1/2时。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交接】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代行职责】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1/2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或业主委员会在换届期间,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声明】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的,以上位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鄞州区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1、街道(镇乡)和社区(村委会)发起,统一推荐并汇总形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将筹备组组员名单予以公布。 1.1本环节所需示范文本: 1.1.1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示范文本1)
2、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后,若无异议,则可择期举行筹备组会议。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讨论《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拟定首次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规则。确定业主代表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公示不少于7天。 安排业主身份确认工作,确定《业主身份、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初步认定)》,
约20 日。 2.1本环节所需示范文本: 2.1.1关于邀请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的函(示范文本2) 2.1.2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签到登记表(示范文本3) 2.1.3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纪要(示范文本4) 2.1.4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决议的公告(示范文本5) 2.1.5《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示范文本6) 2.1.6鄞州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1.7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市示范文本)
3、筹备组按业主代表产生办法分区域选举业主代表(约15日),并将业主代表名单进行公告(不少于7日) 3.1本环节所需示范文本: 3.1.1缴费情况征询函(示范文本7) 3.1.2关于业主代表名单的公告(示范文本8) 3.1.3业主代表名单(示范文本9)
4、由筹备组在业主代表中拟定业委会候选人名单(草案)。汇总业主意见,确定《议事规则(提交审议稿)》、《管理规约(提交审议稿)》。将相关文件进行公告公示(不少于7天) 4.1本环节所需示范文本: 4.1.1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告(示范文本10) 4.1.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示范文本11)
5、汇总业主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制作公示版面,确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及议程安排》、《选票》、《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征求意见单》及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公告并按日程安排,组织《选票》、《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征求意见单》的发放(此环节不少于15日)。回收《选票》、《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征求意见单》。 5.1本环节所需示范文本: 5.1.1关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公告(示范文本12) 5.1.2关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示范文本13) 5.1.3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示范文本14) 5.1.4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示范文本15) 5.1.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征求意见单(示范文本16)
6、筹备组组织召开会议,在会上作筹备组工作报告,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并当场开箱计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并将会议有关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6.1将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通过情况、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进行公告(不少于7日)。 6.2本环节所需示范文本: 6.2.1业主代表大会签到册(示范文本17) 6.2.2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示范文本18) 6.2.3业主委员会主任选票(示范文本19) 6.2.4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公告(示范文本20) 6.2.5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示范文本21)
7、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基本情况等;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的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7.1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并办理备案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凭印章刻制证明依法刻制印章,并将启用印章事宜及印章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7.2本环节所需示范文本: 7.2.1鄞州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示范文本22) 7.2.2关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启用的公告(示范文本23)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图
建设单位报送筹备相关文件资料
选举完成30日内
关于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
业主: 根据我小区(大楼、别墅)实际情况,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并组建业主委员会。 我们已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共同推荐并产生了 等 名业主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代表共 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名单如下表所示。
以上名单,若各位业主对此有所异议,请于 月 日前来人来电进行反映。若7日公告期满,各位业主对此没有异议,上述名单中的成员将作为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即日起正式开展筹备工作。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上事宜,特此公告。 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关于邀请参加
业主大会
筹备组会议的函
: 我小区(大楼、别墅)业主大会筹备组决定于 年 月 日(星期 ) : ,在 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敬请届时莅临指导。 特此致函。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签到登记表
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
.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纪要
月 日, 业主大会筹备组邀请 、 街道(镇乡)。 社区居委会、筹备组成员 等 人,在 召开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会议简要介绍了 的入住情况和物业公司初期管理情况,讨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的有关事项,会议决定如下: 1、会议推选 作为筹备组召集人,负责筹备组会议的召开组织工作。 2、初步确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地点为 ,召开形式如下:(业主代表以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业主代表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 。 3、确定业主身份、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如下: (每位业主代表计一票)
。 4、确定业主代表产生办法如下:
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如下:
(由筹备组从业主代表中推选拟定) 。 6、 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工作由筹备组负责实施,可委托 物业公司协助操作,社区居委会做好协助及监督工作。 7、其他:
。 8、在业委会的成立过程中,若有其它重大的更改事项,筹备组将另行举行会议进行审议,并将更改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向广大业主公告。
筹备组成员签名: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关于 业主大会筹备组决议的公告
(1号公告) 业主: 月 日, 业主大会筹备组邀请 街道(镇乡)、 社区居委会等,在 召开了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就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成立业委会的有关事项形成决议(附“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纪要”)。 若各位业主对筹备组决议事项有异议,请于 月 日前来人、来电进行反映。若7日公告期满,各位业主对此无异议,则业主大会筹备组将根据会议决议内容,即日起正式开展业主代表推选工作。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上事宜,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大楼、别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本次会议采用 方式召开,实际参加业主代表 名。 二、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方式,从候选人中产生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名,选举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所委托的业主代表同意,得票率高的当选。如遇第 位有相同得票者,则一并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四、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业主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五、填写选票时,同意某一候选人,则在该候选人姓名下面的方格内划上“√”,如推荐另一候选人的,则可在推荐栏内填上推荐候选人的姓名,并在方格内划上“√”。 六、每张选票的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选票,多选无效。 七、本次选举设计票人和监票人各 名。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缴费情况询证函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代表、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请贵公司提供以下候选人的缴费情况,以便于我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关于 业主代表名单的公告
(2号公告) 业主: 经筹备组根据业主代表选举办法,由社区居委会与筹备组共同推荐,并经筹备组核实身份,产生了 等 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具体名单见附表“ 业主代表名单”。 以上名单,若各位业主对此有所异议,请于 月 日前来人来电进行反映。若7日公告期满,各位业主对此没有异议,上述名单中的业主将作为 业主代表。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上事宜,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
关于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告
(3号公告) 业主: 经筹备组根据区域实际,并核实身份,从业主代表中产生了 等 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具体名单见附表“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以上名单,若各位业主对此有所异议,请于 月 日前来人来电进行反映。若7日公告期满,各位业主对此没有异议,上述名单中的业主将作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上事宜,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关于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公告
(4号公告) 业主代表: 现定于 年 月 日(星期 ) : ,在
(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首届业主代表大会。务请您在百忙之中来参加本次会议(投票)。 附: ㈠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㈤《管理规约》(草案); 特此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关于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
业主代表: 现定于 年 月 日(星期 ) : ,在 召开 首届业主代表大会。务请您在百忙之中来参加本次会议。 如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或于 年 月 日前将“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征求意见单”寄至我筹备组,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将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 附: ㈠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㈢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㈤《管理规约》(草案); 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征求意见单。 以上事宜,特此通知。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如下: 一、筹备组代表作《筹备组工作报告》; 二、审议《 管理规约》; 三、审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及监票人; 六、发放选票,回收选票并唱票、计票; 七、宣布选举结果; 八、其他人员离场,当选委员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当选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及相关职务;
业主大会筹备组
|
选举说明: 1、填写选票时,同意某一候选人,则在该候选人选举栏内划上“√”。 2、每张选票的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选票,多选无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筹备组决定,已将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在小区各主要范围内张榜公布,现书面征求您的意见。截止日期至 年 月 日。
.
业主代表大会签到册
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
.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
我代表 小区(大楼、别墅)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大家作选举筹备工作报告。本届业主大会的选举工作是在 、 街道(镇乡)的指导下、 社区的配合和广大业主的关心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现在向大家汇报筹备组的工作过程。 一、 月 日我们向 街道(镇乡)提交了《关于要求成立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申请报告》, 月 日备案,筹备组开始着手筹备组组建工作。 二、 月 日召开筹备组会议,通过对物业管理有关文件法规的认真学习,在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事宜进行热烈讨论后,筹备组对首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工作形成了决议,并进行了公告。 三、会后,筹备组立即组织开展各项筹备工作。 月 日,筹备组公告业主代表名单,截至 月 日,经筹备组慎重考虑,讨论产生业委会候选人 名单。 月 日,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四、 月 日,即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向全体业主公告了“关于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公告”并向各业主代表书面发出“关于召开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 业主委员会主任选票
说明:1、请各位委员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将其姓名填于选举栏中; 2、主任、副主任只可从业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3、主任、副主任的确定以得票高者为依据。
.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公告
(5号公告) 月 日, 业主代表大会于 召开,会议邀请 、 街道(镇乡)、 社区居委会参加,会议应到业主 名,实到 名。会议决议如下: 1、听取《筹备组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 管理规约》; 3、审议通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审议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5、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 名,并从中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 名,副主任 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详见附表)。 本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自即日起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
(5号公告) 月 日, 业主代表大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并邀请 、 街道(镇乡)进行指导、 社区居委会参与,小区共有住户 户,发放选票 张,收回 张,有效票 张,废票 张,弃权票 张; 审议通过《 管理规约》; 审议通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 名,并从中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 名,副主任 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详见附表)。 本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法履行职责完毕,自即日起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
|
填表须知 一、备案的业主委员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表中的“产权性质”填写为法人或自然人。 四、本备案表一式二份。备案后,业主委员会持一份,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一份。 关于 业主委员会印章启用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鄞州区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即日起,启用“宁波市鄞州区 业主委员会”印章。 特此公告。 附:印章模
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四至: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人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砂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_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区用房,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_项执行。 ⑴无偿使用 ⑵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元租用,其现金帐收入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的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权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7、保安: 8、急修: 小修: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__________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元向____________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__项处理; ⑴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元交纳滞纳金; ⑵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____交纳滞纳金; 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_____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鄞州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包含:公共停车位/库
平方米,位数
个;公共露台
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 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 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 平方米;其他1 平方米;其他2: 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并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补选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审核,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批准。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权数过半的选举票数通过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发布决定前应听取其建议,并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治安防范等工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的有关资料送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 主
第七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占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业主转让房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业主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有权请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与物业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相关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和相关业主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使用人签署管理规约承诺书或通过其他形式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同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按规定应缴纳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不得实施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 (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三)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四)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 (五)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六)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形状、颜色等外观; (七)违反规定开挖地坪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八)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九)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场地。 第十八条 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对认真负责的业主,优先推荐为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在竞选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不得以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来为自己谋取竞选或拟竞选的职位,在当选后被查实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取消当选资格。 第十九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限制其行使上述权利,在缴清欠费后予以恢复。在后期进行维修资金筹集时,应积极履行义务和缴存,并配合维修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业主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侵权的可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 (六)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依法处分共有部分; (十一)明确停车、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收费标准。决定停车费、经营用房等共有部位收益的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确定的应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人,可投票面积 平方米,以每 户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共有投票权数 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种形式: (一)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三) 。 业主代表候选人在各选举单位内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产生,并按《鄞州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15日,应将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送至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以下决定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 (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代表自行将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代表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一)、(二)项中,逾期不参加投票,或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计算: 1.票数计入超过应表决数1/2的多数票,未超过应表决数1/2的视为 (同意、不同意或弃权)表决内容; 2.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年 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第二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代表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按每位业主代表计一票。 (二)业主代表经业主委托享有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数。 (三) 。 第二十九条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二)有书面委托书; (三)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有书面委托书; (二)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三)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六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以以(仅选择一项) □ 幢 □ 单元 □ 楼层(非住宅类)为单位,共同行使本单位范围内的共同管理权。为单位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该单位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共同管理事项,应当经该单位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二条 对共有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停车费: □弥补物业服务费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使用 (二)经营用房收入: □弥补物业服务费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使用 (三)公共部位经营收入: □弥补物业服务费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使用 (四) : □弥补物业服务费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使用 使用上述收入采用:□预算制 □审批制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 第三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住宅部分 名、商用部分 名、其他部分 名。每个业主代表选举区内不超过1名,原则上以40户推选1名代表,具体可视情况调整。不设业主代表的参照业主代表划分区域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限制。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开发的项目,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按照首次业主代表大会成立程序,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届满后重新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每 年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四)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公告前征询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每届业主委员会的首次会议除外) 业主委员会会议需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作出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出现缺额的,应在1个月内,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的,先增补委员人数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在增补委员产生后15日内由副主任或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按规定程序选举,进行主任选举的需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在主任缺额选举期间,由副主任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15日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并同时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报变更。 第四十条 业主代表缺额,应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按原选举区域进行重新选举。 第四十一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在竞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六)在换届过程中无理由不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资料、账册等业主委员会物品的; (七)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违反管理规约的; (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的; (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满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八)鼓动或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九)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出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十) (十一)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三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享有20%以上业主投票权数的业主,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 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经费主要用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开支,主要项目: (1)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费用 ; (2)专职工作人员薪酬,费用 ; (3) ,费用 ; (4) ,费用 。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 元; (三) 。 采用前款第(二)项筹集方式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发布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具体用房配置位置、面积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五十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选择其中一项)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五十二条 对擅自开挖地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违规装修行为,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换届选举: (一)自然任期届满; (二)任期未到,但有二分之一投票权以上的业主代表要求进行变更; (三)业主委员会人数因辞职、终止资格等原因,不足规定总数的半数时。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自然任期届满3个月前,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 经业主大会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可连选连任,但必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出现第五十三条(二)(三)情形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后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费用从 □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年
月 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小区(大厦)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2、私设摊点、跨门营业,跨门放置杂物等; 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4、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5、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设广告牌。店面招牌的设置应符合物业的整体美观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7、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环境绿化用地(将绿地擅自改为私家花园);损坏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画、拉绳(铁丝)晒衣服等; 8、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9、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5、不得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7、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设施;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出租物业时,要了解使用人的居住人口,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生活和安全。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时,应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装修与维修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装修。同时接受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房屋、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搭棚; 5、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6、擅自开挖地坪、破墙开门; 7、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8、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 9、不得擅自拆改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 10、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 11、 。 第十七条
封闭阳台的约定: ; 安装防盗窗的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二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业主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委会,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后实施,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应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当事人停止违反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需由全体业主分担费用的事项,按下列第 种方式分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大会决定; (三)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物业服务费; (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 ; (四) 。 第三十八条 其他条款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有权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的,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妨碍物业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损怀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其他条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宁波市鄞州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秩序,做好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 (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档案管理;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该小区物业服务方案和服务内容等提出申请,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 普通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根据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非住宅、高标准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高标准住宅: 1.独栋、联排等独门独户住宅; 2.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小区住宅; 3.套型建筑面积140(含)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户数占住宅总户数的70%(含)以上的。 高标准住宅的确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物业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服务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高标准住宅、非住宅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宁波市鄞州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参考标准》(详见附件),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经业主大会(代表大会)同意,并在小区内公示一周后,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 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每年3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公布具体内容为: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租、广告、物业经营用房出租、停车费收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保修金、专项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对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具备交付条件,并通知业主办理房产交付手续,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计费起始时间为通知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 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除汽车和自行车库外)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物业买卖合同建筑面积为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物业的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住宅小区内楼梯、走廊、电子防盗门等共用电费,独立设置计量表的,由所有使用该设备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法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在物业服务费中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生活的用水、用电费用,保安系统、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水、电费用,均应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摊。 第十七条 规范物业服务相关收费。凡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要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规范物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费的收取,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如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交,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可按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条 对物业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装修管理服务,并收取建筑装修垃圾清运费。建筑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首次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每平方米3.0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0元。二次及以上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收取楼道维护费、装修保证金、进出人员出入证工本费(遗失补证除外)等。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鄞州区物价局会同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宁波市鄞州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参考标准 一级服务 (指导价0.40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公共能耗基准参考价0.7元/㎡·月。下同)
备注:公共能耗指小高层、高层等住宅产生的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避雷系统、升降系统等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级服务 (指导价0.80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
三级服务 (指导价1.50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
四级服务 (指导价2.50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
五级服务 (指导价3.50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
六级服务 (指导价4.00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
|
|
来自: 昵称22823912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