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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智遠 2016-07-20

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发挥好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正确把握和处理诉、侦、审、辩等关系,推动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出的重要部署。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推进这项改革的积极意义充分认可,但如何正确理解、正确推动这项改革,大家理解尚不统一。

会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真正从保证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准确理解和把握这项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始终坚持“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强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更加重视发挥公诉在庭审时的指控功能,更加重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合法性和判决裁定公正性的监督,共同促进庭审实质化,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真正从保证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准确把握、全面理解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深刻认识这项改革对公诉工作提出的重大挑战,正确把握和处理诉、侦、审、辩等关系,推动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

构建新型诉侦关系——加强监督引导 严格证据标准

侦查是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衔接,既引导全面收集证据,又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格依法认定证据,对于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构建新型诉侦关系上,会议认为,要重点从四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要完善对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加强对侦查取证规范指引和监督的重要途径。要研究探索建立强化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制度,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完善同步录音录像案件范围和审查机制,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要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引导。越是检察机关自己侦查的案件,越要坚持更高标准。

二是要更好地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办案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义务。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对公诉案件的影响,特别是要针对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执行标准不统一、调查核实难的问题,认真研究如何准确界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如何规范调查核实的具体程序。

三是要强化审前过滤。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进行过滤,既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也是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的重要保障。要认真研究如何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包括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在审前依法进行分流,防止把矛盾推向审判环节。

四是要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这是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要在深入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罪案件迅速起诉制度,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构建新型诉审关系——提高公诉质量 强化审判监督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将成为审判过程的决定性环节。”会议指出,检察机关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又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公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庭审实质化,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为此,会议对构建新型诉审关系提出了两个要求。

一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生命线的意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必须接受庭审的最终检验。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是构建新型诉审关系的前提。要把提高公诉质量放在最核心的位置来抓,确保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

二要研究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适应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对法院指令异地再审案件的监督;强化对庭审中程序违法情况的监督,把握好监督时机、分寸和效果,确保庭审公开、公正。

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尊重律师执业权利 加强律师权益保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健全诉辩关系提出新的要求。

检察官与律师同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在诉讼中的主张甚至针锋相对,但在价值目标上是共同的、一致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哪方面讲,公诉人与律师都不是简单的控辩关系、对抗关系。

对构建新型诉辩关系,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强化诉讼中律师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尊重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尤其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支持、配合律师依法执业,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在探索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控辩量刑协商制度、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等方面,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作,真正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推动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新型诉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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