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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沪上11种津贴补贴新规,你都知道吗

 海派書鄉 2016-07-21
高温
39.1度!热煞了!上海今天的气温热出新高度!大热天,对于上班一族们来说的确不易。你拿到高温津贴了吗?在沪上11种津贴补贴新规,你都知道吗?下面让小壹带着大家一起涨姿势!
一、高温津贴:6月起每月发200元露天工作没高温天照发
根据今年6月新规,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为:“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这就意味着,只要在露天工作,没高温天照发高温费。
二、生育生活津贴:至少可领128天津贴7月1日后生娃待遇更好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含外省市农村户籍)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可按规定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7月1日后生娃的女职工来说,施行了生育保险申领新规,权益得到了更好地完善。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不管是大宝还是二宝,生育生活津贴都按“98天基础待遇 30天生育假”计发: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生育医疗费的补贴标准同样明确为,孕期在3个月以下、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自然流产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和3000元。人工流产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三、老年综合津贴:上海65岁以上老人都有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发放
上海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具体而言,65-69岁每月获75元;70-79岁每月150元;80-89岁每月180元;90-99岁每月350元;100岁及以上每月600元。
今后,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
四、独生子女补贴:今年1月1日前生育独生子女累计可拿21520元
根据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并且决定只要独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可以陆续拿到奖励共计21520元独生子女费;之后生产的就没有了。
五、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440元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提升
本市从4月1日开始,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70元/月。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为: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六、公共服务类队伍收入补贴:从2140元提高为2310元
同时,本市从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21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调整为2310元/月。
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此外,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616元提高为1752元;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从1010元/月提高到1095元/月。 
七、假期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值得注意的是,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实践中,部分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其年休假天数,这样的做法不正确。
八、假期计算: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等应剔除计算
单位在确定职工年休假天数时,下列休息日、假期应剔除计算,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停工留薪期间。
九、假期安排:跨年度休需征得职工同意
首先,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非职工本人安排,而是由单位统筹考虑,若职工确有困难,建议与单位协商确定休假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单位若需跨年安排的,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操作。
十、工资待遇:包含工作期间工资
单位经职工同意,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因已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故另外支付其日工资收入的200%即可。
十一、不能休的情形:涉及寒暑假、事假、病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职工休病假的三种情况:1年<工龄<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10年<工龄<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20年<工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二、维权途径:可协商、沟通、仲裁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益,如果单位“克扣”这个假,职工首先可与企业进行沟通与协商补偿年休假工资,补偿的标准为日工资的300%。
其次,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补偿标准额外支付赔偿金;企业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劳动者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以上文字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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