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君继续为你讲解归类总规则的知识。 ↓↓↓ 五、总规则三 总规则三针对的是:如果商品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目的情况。包括三条规定。 总规则三(一):具体列名优先 同类商品名称比较:即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更具体。 例如:
其中8510的列名最为具体,提到了剃须刀的名字。 提到商品名称的列名视为比涵盖一组商品的列名更具体。
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例如:
当然应归入5703,这是因为簇绒地毯更明确地指出了这项商品,而机动车辆的零件,几乎可以是任何东西!
规则三(二):按基本特征归类,即商品应归入构成材料或部件基本特征(基本成份)的税号 适用范围: 不同商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通常可依据商品的以下因素综合考虑: 例如:
规则三(二)的零售成套物品是指: 例如:
这套理发用具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规定,应按照基本特征一并归类。因为电推剪构成基本特征,故归入8510。 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 如果商品不能按照总规则三(一)或总规则三(二)归类时,应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的税号(数字顺序的最后一个)。 例如:有一套梳理工具,由一个塑料盒子(4202)、带塑料手柄的小镜子(7009)、发刷(9603)和梳子(9615)组成,如何归类? 由于没有一项物品构成该成套工具的基本特征,因此,依据归类总规则三(三),该套梳理工具应从后归入目9615 。
六、总规则四 最相类似原则。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结构、用途上的类似,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统一认识。这条规则用的很少,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的手段。
七、总规则五 容器和包装在商品归类时,容器和包装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它们应该与所装的物品(或打算要装的物品)一并归类,还是按其本身的材质进行归类? 总规则五对这个问题作了一些详细的说明。 总规则五(一):制成特殊形状的容器(不包括包装品)原则上应与它们所装的物品归入同一个税目。 这条规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总规则五(一)不适合本身已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例如:
总规则五(二):除总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若通常是用来包装这些货品的,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或容器不适用于本款,应单独归入相应子目(例如:煤气罐)。
总规则五(一)优先于总规则五(二)。
八、总规则六 对子目有效的规则 例如:
先确定品目:木制衣箱属木制品,同时又属于衣箱类商品。因此,可考虑按44章木制品或42章的衣箱类归类,但依据第44章的注释一(五)规定,第44章不包括税目4202的物品,因此木制的衣箱应归入税目4202。 再确定一杠子目:税目4202项下共列出了四个五位数子目。衣箱(4202.1)、手提包(4202.2)……同级比较后,将木制衣箱归入4202.1项下。 最后确定两杠子目:在4202.1项下共列出了三个两杠子目,即用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4202.11)、用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4202.12)衣箱,用其他材料制的(4202.19),同级比较后,木制衣箱应按其他材料作面的归入税则号列420219。 供稿:上海海关归类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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