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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再婚后,另一方的孩子需要抚养吗?

 宫辉律师 2016-07-23


咨询实例

律师您好,我与我妻子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她,我每月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现在她再婚了,说她现在的老公不情愿抚养这个孩子,希望我每个月再多给一些钱,这么做合理吗?老实说,钱都不是重点,她现在的丈夫不抚养这个孩子可以吗?


在法律上,再婚之后,男女之间成立夫妻关系,再婚家庭中的男女和对方的孩子之间成立继父母关系。


1、继子女和养子女有什么区别?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养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养的得不到父母抚养的子女。

由定义可见,继子女是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应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是由父母和子女之间产生的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相应父母子女关系。两种关系的来源不同。


2、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义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法律上已成为拟制血亲,双方享有和负担与亲生父母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无血缘关系而有任何影响。


3、离婚时约定好的抚养费是否还能再要求增加?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实际中,离婚时双方约定或判决确定的另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并不是铁打不动的数额,在例如学费增加、父母一方出现病重等合理情形下才可以要求在原有数额上再增加或减少,咨询实例中继父有能力承担而不承担抚养责任本身属于违法情况,并不属于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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