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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doc网文摘手

 lxi1127 2016-07-24

 

 

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

(

)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

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时,

要及时报告领导,

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条

 

各机楼

(

)

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

(

)

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

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

(

)

班组的安全生产情

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

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

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

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

;

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

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

潮湿场所和移

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

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

;

为生产所设的坑、

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

护措施。

 

 

 

 

十九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

证》

;

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

,办理相关手续。电信线路的设计

与维护

 

 

 

 

二十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

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

下及平底电缆、

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

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

 

 

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

线杆根基牢固状况,

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

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

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二十三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

求。

 

 

 

 

二十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

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

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

(

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

)

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

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

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

司安委办备案。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

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

为职业病的患者,

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

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

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教育与培训

 

 

 

 

三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

即生

产单位、机楼

(

)

或班组、

生产岗位

)

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

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三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

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

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

(

执照

)

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三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

年应不少于三次

;

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

;

各机楼

(

)

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

检查制度

;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三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

办统一安排整改。

 

 

 

 

三十八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奖

励与处罚

 

 

 

 

三十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

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

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

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

绩显著。

 

 

 

 

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

(

含人为的

)

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

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

(

建筑

)

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

(

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

 

 

 

 

四十三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

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

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

(

)

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

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

(

含交通事故

)

对事故单位

(

)

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

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十五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

3%;

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

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

(

不含应赔偿款项

)

,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四十六条

 

工伤事故,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

在紧急情下

(

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

亡。

 

 

 

3.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

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

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

造成职工负伤或死

亡。

 

 

 

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

伤或死亡。

 

 

 

 

四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

(

不含交通事故

)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

0

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0

万元,不满

00

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00

万元的事故。

 

 

 

 

四十八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

05

日,并未达到重伤程

度的失能伤害。

 

 

 

2.

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

损失工作

日超过国际标准

05

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

 

 

 

 

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

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

(

领导

)

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

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

5

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

 

 

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十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

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

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

4

小时内报告,

大事故或死亡事

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

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

因公驾车肇事者,

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

0%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

总额

(

基数

.0

)

为限。

 

 

 

3.

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

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规定加倍处罚

;

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

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

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款处理。

 

 

 

6.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

超时限两天属瞒报

)

,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五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

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

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

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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