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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章 其他类型事故案例(1)

 心雨室 2015-08-14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章 其他类型事故案例

案例四十四:天津市宝坻区“11·3O”高处坠落事故

案例四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1O·O7”高处坠落事故

案例四十六:安徽省合肥市“O7·09”中毒事故

案例四十七:湖北省武汉市“O5·O1”物体打击事故

案例四十八:四川省绵阳市“O2·21”高处坠落

案例四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O7·O2”中毒事故

案例五十: 河北省石家庄市“O5·31”触电事故

案例四十四:天津市宝坻区“11.3O”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81130日,天津市宝坻区紫金泉城二期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建筑面积7797㎡,框剪结构,地上18(标准层2.9m),地下1层,建筑高度522m。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16层主体结构施工。当日8时左右,4名施工人员在16层电梯井内脚手架上拆除电梯井内侧模板时,脚手架突然整体坠落,施工人员随之坠入井底。

根据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副经理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单位经理、项目总临等5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暂停执业资格、警告、记过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停止在津参加投标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电梯井内脚手架采用钢管扣件搭设,为悬空的架体,上铺木板,施工中没有按照支撑架体钢管穿过剪力墙等技术要求搭设。未对搭设的电梯井脚手架进行验收;电梯井内没有按照有关标准搭设安全网,操作人员在脚手架上进行拆除模板作业时产生不均匀的荷载,导致脚手架失稳、变形而坠落。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疏于管理,现场混乱,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检查中没有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对电梯井内拆除模板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安排操作人员从事作业。

(2)公司承揽后未进行有效的管理,指派无国家监理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现场监理人员无证监理,对模板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电梯井内脚手架验收等管理不力,对电梯井内脚手架搭设、安全网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等事故隐患,及施工中冒险蛮干现象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三、教训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要从公司到项目到班组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体系正常运作。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要全面、有针对性,既符合施工要求,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施工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施上安全必须实行动态管理,责任要落实到班组,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

3.进一步加强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高处作业是建筑施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危险性作业,事故率也最高,无论是临边、屋面、外架、设备等都会遇到。在施工中必须针对不同的工艺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开展高处作业的专项治理工作,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4.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使其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理念。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电梯井内悬空架体支撑杆件失效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管理失控、现场混乱、安全检查缺失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重视施工过程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这起事故中,电梯井内搭设的脚手架,由于体量小,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搭设和使用既无方案也没交底,搭设的脚手架与电梯井结构未做牢固连接,最终发生事故。要有效防止此类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消除隐患。

2.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标准和规范。高处作业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编制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现场安全防护方案;严格安全检查、教育和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消除,要强化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严格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与其经济收入挂钩,提高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还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洞口、临边和操作层的防护,并按规定规范合理布置安全警示标志。要保证安全设施的材质合格,安全设施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另外,施工人员在电梯井内平台作业,要控制好人员数量,避免荷载过于集中。

3.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筑施企业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认真进行各工种操作规程培训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尤其是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范的培训,增强自身专业技术能力,以减少因技术知识不足造成的违章作业。

案例四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10.07”高处坠落

一、事故简介

200810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建发大厦A座工程施工现场电梯井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7.86万元。

该工程建筑面积为30000㎡,合同造价:3266.8万元。当日上午7时左右,分包单位混凝土班班长安排5名施工人员清理大厦公寓第19层楼梯间和电梯井的混凝土及垃圾。中午下班后,班长一直未见上述人员回来吃饭,于是便安排人到施工现进行查找。查找人员在19楼电梯井口发现有两人的工具和1件上衣,逐层寻找之后,在负2层地下室电梯井内发现1名工人被埋,经过搜救,又找到2人,经法医确认3人均已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混凝土班长等11名责任人受到撤职、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分别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监理资质证书6个月、吊销施工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责成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劳务分包单位混凝土班班长违章指挥非专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冒险作业;施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电梯井清渣。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的电梯井安全防护设施设计不合理、不牢固,措施不到位。

(3)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设施没有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的进行整改,未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停工整改的通知。

2.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建设单位虽然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但对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协调管理的责任。

(2)施工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职责不清,工程施丁中存在违法分包和以包代管问题。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存在三违现象。

(3)监理单位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隐患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由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混乱,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事故。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可以反映出在施工过程中,不仅没有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施工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更为严重的是,施工人员自身在施工过程中,也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内外两方面的因素最终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然,这和工程建设相关各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态度是密切相关的。建设、施工单位都存在以包代管的问题,没有积极的参与到工程的安全预防中去。监理单位也没有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劳务分包单位使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作业,多重因素最终引起了悲剧的发生。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失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参建各方要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这起事故的发生反映了建筑市场一种常见的现象:以包代管。在本工程中,建设和总包单位对于分包出去的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所放松,缺少严格要求。在工程管理中,建设和总承包单位都没有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中的要求去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也没有对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未能发现隐患并及时要求整改。劳务分包单位使用无相应资格和专业技术的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安全教育不到位。

2.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完善各类前期手续,不得违规建设,不得向其他参建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在工程合同条款和预决算中,要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落实。同时,要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建筑施企业的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施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3.施工单位要完善制度措施。个别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劳务公司后,对安全管理放松了要求。针对这种现象,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直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先要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严格组织施工设计审查,特别是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加强现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及时反映情况。

5.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突出主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综合整治力度,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有效髓理。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单资质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和监督。三是要加强对施工现的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其生产安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案例四十六:安徽省合肥市“O7.09”中毒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879日,安徽省合肥市龙塘CNG加气站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该工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青年工业园内。528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613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将加气站土建工程发包给了某自然人,该自然人又将挖孔桩基础工程转包出去。79日下午,施工人员两人组进行挖孔桩作业,16时左右,一井下施工人员突然昏倒,井口看护人及相邻孔井施工人员有2人下孔井施救,先后中毒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桩基工程负责人、桩基项目承包人3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单位项目总监等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设、施工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桩井位于原池塘填埋区域中心,池塘原有生物体和生活垃圾在填埋期间因厌氧发酵产生大量H2S,形成H2S聚集点。造成3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H2S中毒。

(2)施工单在施工前未对孔井下的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将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提供的现场勘验报告不完善,同时未将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施工和监理单位。

(2)施工单位不具备土建资质,违规承揽工程;施工现安全管理不严,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桩井施工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项目实行以包代管。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匮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有人中毒后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4)监理单位对承接的监理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未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非法转包等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三、事故教训

1.下桩井作业,一怕塌方,二怕中毒。项目建设中,凡是此类施工,首先建设单位一定要委托专业单位做好现场勘验报告;其次施工单要制定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向每一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最后就是单位一定要从勘验文件、施工方案、现场监督等各个环节把好关,严防事故发生。

2.井下作业发生中毒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施工人员看到工友中毒,往往救人心切,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下井救人,导致事故后果的进一步恶化。这样的情况几乎每年都会发生,所以,针对这类施工人员一定要做好类似事故案例的教育。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有限空间作业缺少安全防护措施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单位对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认识不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且存在违法承揽专业工程并组织施工生产等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人工挖土桩工程对于施工人员来说是一项劳动强度大且比较危险的作业。井下作业面临的危险丰要是中毒、窒息和塌方。因此这类施工在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一定要把安全措施做细、做实,便于实施。

2.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施工单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增强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意识,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建立救援预警机制。这起案例也再一次说明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重要性,施工现要有总体应急救援预案,还要做好关键施工节点、施工部位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且不能将预案视为一纸空文,特别是专项预案,要便于一线施工人员掌握、实施。另外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教育施工人员在有人中毒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开展救援,要科学施救,防止次生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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