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聋哑人犯罪若干问题初探 摘 要:聋哑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其涉嫌的罪名主要是盗窃罪;作案方式较为简单,其盗窃的常用手段是扒窃、顺手牵羊;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大多系异地作案、流窜作案,较少在本地作案;再犯多、累犯多。就犯罪心理而言,聋哑人普遍存在严重的自卑心理和排斥心理;有“哑民族”意识,有抱团取暖心理;有补偿心理、报复社会心理和愿赌服输心理。究其原因,聋哑人自身的生理缺陷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其文化程度低、经济困难;认识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淡薄;较易轻信、易被教唆。本文还就防控聋哑人犯罪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聋哑人犯罪;犯罪心理;犯罪原因;犯罪控制 作者简介:王登辉(1985- ),武汉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博士生。原文发表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05期。
当前我国聋哑人犯罪案件数量增多,尽管在全部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总量不容小觑。本文所称“聋哑人”,是“又聋又哑的人”的简称,指听力残疾且语言残疾的人。在国内外,学术界对聋哑人犯罪的理论研究较为有限,国内具有较高价值的研究成果大多出自公安界人士。由于聋哑人的生理缺陷及衍生因素,其犯罪体现了一定的规律性,司法人员在办案时也面临一些普遍性难题。笔者以自身办案经验以及与犯罪嫌疑人、其他司法人员的交流所获取的信息为基础,以正常人(指成年的非聋非哑非盲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为参照系,拟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聋哑人犯罪的特点 第一,聋哑人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是盗窃罪,很少有故意杀人、爆炸等犯罪。实践中,单个聋哑人佯敲车窗然后拉开车门抢夺车内财物这类暴力程度较轻微的案件也较少发生。当然,聋哑人团伙抢夺他人财物的案件,在少数地方也比较常见。极少数聋哑人实施故意杀人等极端暴力犯罪,往往系因为琐事、小额经济纠纷而激情杀人,大多为临时起意犯罪,一般没有精心预谋,而这些原因通常不足以导致正常人顿生杀机。而聋哑人实施职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高智商犯罪”则极端罕见。因此,在分析聋哑人犯罪相关问题时,本文亦将主要以聋哑人犯盗窃罪为研究对象,兼顾其他犯罪和越轨行为。 第二,聋哑人作案方式较为简单,其盗窃的常用手段是扒窃、顺手牵羊,很少通过撬锁、翻窗而入户盗窃。有学者指出,“聋哑人连续扒窃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心理定势,形成对盗窃别人财物的‘成瘾性’,往往表现出对他人财产的专注性,一旦发现目标,眼睛先是紧盯着看大约两三秒后,然后迅速游离,身体慢慢地贴上去,伺机行窃。”聋哑人观察力敏锐,盗窃时相当专注,只顾眼前,心无旁鹜,果断下手,很少瞻前顾后、犹豫不决,几乎没有心理压力。就作案地点而言,其通常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商场、集市等公共场所,特别是光线较暗、较隐蔽的位置。就作案时间而言,其选择人流高峰时段较多。就被害人的选择而言,其通常以女性作为扒窃对象,一般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时迅速下手,与被害人粗心大意抑或比较警觉关系不大。而被盗财物的选择有一定的随机性,不过以钱包、现金、手机等居多,如果盗得银行卡,一般会将其丢弃。与正常扒手不同,聋哑人在扒窃时较少使用刀片、长夹子等作案工具,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其手指比大多数正常人灵活,徒手足以完成扒窃。其盗窃易得手,也易失手。 第三,聋哑人犯罪的形式既有单独犯罪,也有共同犯罪,且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实践中,初次相识的聋哑人甚至连对方姓名也不知道的情况下,仍可以共谋犯罪,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合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曾有这样一起盗窃案:几名聋哑人于某日凌晨共同进入一家火锅店盗窃了现金、烟酒、饮料若干,还做了一桌火锅高高兴兴地吃饱后才离开现场。这些在正常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只有少数未成年人盗窃时可能这样做),在聋哑人看来却是很自然的。聋哑人一般先找朋友(通常也是聋哑人,少数情况下是熟识的、关系较好的正常人)为其盗窃行为提供掩护,由一名聋哑人盗窃,一名同伙望风,而望风的同伙有时离具体实行盗窃的聋哑人距离较远,如果发现不宜作案的异常情况(例如反扒队员在附近),以何种方式让实行盗窃的聋哑人知道“危险”,却未考虑到,较多情况下不在共谋的范围内。共同盗窃时,聋哑人扒窃他人财物得手后通常会迅速将赃物转移给为其提供掩护或者望风的同伙,其直接目的是,如果失主迅速发现失窃而怀疑自己时,由于未从其身上搜出赃物,便可排除怀疑从而成功脱身。如果实行盗窃的聋哑人当场或者犯罪刚结束时被抓获,而同伙未被抓到的,前者一般会承认自己盗窃,但不会供述有同伙为其掩护。有学者指出,“聋哑人的攻守同盟一旦达成是很难攻破的,而且他们只交代自己的罪行,拒不交代其他同伙的罪行,这样使得顺藤摸瓜的思维出现了断裂,公安人员很难一次端掉一个窝点,打击力度大打折扣。”这种现象值得关注。主要原因是,如果其还交代了团伙的犯罪事实,很可能遭到团伙的孤立、排斥,甚至报复惩罚。其对这种“惩罚”的恐惧甚于刑罚威慑。同案犯如果后来被抓获,一般不承认自己有掩护、望风等帮助行为,往往辩称“我不认识那个人,没有注意到他在做什么”,“我们只是刚刚在街上认识的”,“我只是站了一下,没有掩护他犯罪”,实际上是心照不宣、非常默契。 第四,聋哑人犯罪大多系异地作案、流窜作案,较少在本地作案。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聋哑人有尊师情结。聋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既是给聋哑学生传授课本知识和社会知识的人,也扮演了聋哑学生的翻译、保姆、医生的角色,甚至还是介绍婚恋对象的媒人、介绍工作的举荐人,故在聋哑学校学习过的聋哑人往往对老师怀有比较深厚的感情,普遍尊重、爱戴自己的老师,对本地的聋哑教师有敬畏、服从心理。考虑到在本地作案如果被抓,很可能由自己的老师担任手语翻译,其会感到羞愧和尴尬,故往往选择去外地作案,与外地的聋哑朋友异地交流作案,即甲地的聋哑人去乙地作案,乙地的聋哑人来甲地作案。二是,聋哑人在异地犯罪如果被抓获,异地聋哑学校的老师作为翻译人员对其也是陌生的,其往往装疯卖傻,或者谎称自己不懂手语,辩解“我没有读书,没有文化,刚来这里,不清楚你说的是什么”,公安机关不易识破其究竟可否通过手语交流,从而给侦查制造障碍。“一问三不知”,是聋哑人惯常使用的反侦查手段。三是,“聋哑人扒手跨区后脱离了原籍的行政管理,又成为滞留地行政管理的盲点,这为他们犯罪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社会管理的罅漏,也是影响聋哑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如果公安机关与部分聋哑人建立了较好的信任关系,通过聋哑人打听其他聋哑人的情况相当容易,甚至比公安机关自行调查更便捷。 第五,聋哑人再犯多、累犯多。聋哑人实施犯罪相当频繁,有的以犯罪为生,甚至出狱不久便重操旧业,故再次犯罪多、累犯多,而且大多是相同罪名,其中以盗窃罪最为突出。可见,刑罚对其威慑力较小。其原因比较复杂:一是,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很多聋哑人也知道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聋哑人犯罪的处罚一般较轻,适用短期自由刑、缓刑较多。二是,司法人员、未决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狱友一般对聋哑人较为同情,比较尊重其人格,很少欺负他。追诉和“刑罚制裁”的过程中痛苦的成分较少,由于衣食无忧、有病可医,其幸福感甚至超过在外流浪、游荡。三是,聋哑人大多经济困难,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得不以犯罪手段维持生计。四是,聋哑人的社交圈大多也是聋哑人,通常不歧视有犯罪前科的聋哑人,视小偷小摸等犯罪为寻常的谋生手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其再次犯罪。 二、聋哑人的犯罪心理 奥地利学者阿尔费雷德·阿德勒认为,身体缺陷、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错误的教育,会引起深刻的自卑感或自卑情结,是导致犯罪的心理原因。有学者指出,“聋哑人情绪发展障碍,容易产生冷漠、退缩、自卑等情绪;聋哑人心理需要障碍,容易产生过分依赖、固执、任性等表现;聋哑人社会交往困难,容易形成反社会的人格障碍。”这些观点甚可赞同。与正常人不同,聋哑人的犯罪心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聋哑人普遍存在严重的自卑心理和排斥心理。由于在人际交往、教育、婚恋、就业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聋哑人往往存在较严重的自卑心理,有的嫌弃自己,甚至自暴自弃、走极端、自闭。不少聋哑人不相信正常人,认为如果和正常人交往会被欺负、欺骗、占便宜,就比较排斥与正常人交往,与正常人接触少,有的只与聋哑人交流。聋哑人也有自己的社交圈子,基本都是聋哑人。如此自我隔离,久而久之会形成较为严重的对立情绪和思维定势。 第二,聋哑人有“哑民族”意识,有抱团取暖心理。聋哑人普遍认为,“天下聋哑人是一家”。“由于身体残疾,一些聋哑人原本与社会就缺乏交流,有着强烈同类归属感,在受到同类的引诱胁迫下,往往会不考虑行为后果。”聋哑人喜欢结成团伙,形成游离于正常社会以外的小团体,认为团伙是“自家人”,视团伙为“心灵的归宿”,在团伙内部比较讲义气、比较团结。团伙成员年龄跨度大,不分阶层,不分好坏,不分男女,甚至不分国籍、不分彼此。在聋哑人聚会时,有的提供吃喝玩乐的场所(如麻将馆),一起吃饭、一起玩耍、一起休息;通常也需要每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当然,聋哑人犯罪团伙并不是“温暖的港湾”。部分聋哑人团伙拉拢新成员的方式是,先施以小恩惠,成为酒肉朋友,再拉拢入伙,使新人尝到甜头并为其卖命,新人往往也会尽心尽力、死心塌地追随;如果有人欲脱离该团伙,则团伙成员往往以打骂等粗暴手段迫使其断绝念头,从而继续留在团伙内。 第三,聋哑人普遍有补偿心理,甚至报复社会的心理。聋哑人缺少社会关注,处于社会的边缘和底层,普遍面临谋生、工作、交际等多方面的困难。聋哑人在一起有时会“谈”到社会阴暗面,认为社会不关心自己,抱怨政府不关心其生活,不帮助其解决困难,迫于无奈只好自己找钱吃饭。其希望通过犯罪手段解决生活困难,从而觉得自己与正常人是“平等”的。也有少数聋哑人企图与正常人社会对抗,通过犯罪报复正常人和社会,从而多次犯罪。聋哑团伙经常交流犯罪信息,了解到哪里治安状况不好或者作案容易得手,就快速发送手机短信息给朋友,或者通过QQ视频、微信视频等现代化手段以手语和其他肢体语言互通情报,轮流来实施犯罪。圈内信息传播速度超出正常人的想象。 第四,聋哑人有愿赌服输心理。“得手则享受,失手则认遭”,较少懊悔,是聋哑人的普遍心态。有的聋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是侦查人员颇为头疼的问题。其实,如果让其想象一下犯罪得手后如何享受、何其愉快,聋哑人往往会在畅想中放松警惕,有可能转而认罪。在讯问过程中,可以通过亲情感化的方法加以劝导,或者可以通过对比说理,让聋哑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错在哪里,也可能促使其认罪。一旦心理防线被突破,聋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爽快地供认犯罪事实,一般不会翻供、反复。 三、聋哑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有学者指出,聋哑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聋哑人缺乏谋生技能及就业机会,无稳定的收入,是聋哑人犯罪的内在因素;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导致聋哑人错误地走上犯罪道路;家庭教育不到位,是导致聋哑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又如,生理存在缺陷,生存环境恶劣;教育控制功能弱化,聋哑人被边缘化;社会控制不力、缺少关爱环境;没有建立健全与聋哑人相适应的保障机制;打击处理不当,有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因为同情或者嫌麻烦就轻易放走,聋哑人犯罪有恃无恐。这些观点甚可赞同。 第一,聋哑人自身的生理缺陷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其文化程度低、经济困难。一方面,不少聋哑人长期被父母嫌弃,有的父母因此离婚,在单亲家庭长大,缺少父母关爱,有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抚养,难免溺爱,家庭教育的效果不容乐观。普通学校往往对聋哑人存在歧视,不愿开办特殊教育班,也不愿意招收聋哑学生。由于经济困难、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不少聋哑人的监护人较少将其送至聋哑学校接受教育。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聋哑人可能有继续学习的机会,而家庭经济困难的聋哑人往往连九年义务教育也未能完整接受。聋哑学校的学生毕业后,一般没有再接受教育,缺乏后期教育,致使知识陈旧、观念落后。故聋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就业竞争力较差。另一方面,社会不理解聋哑人,政府和残联等部门的工作不够深入。由于陌生、隔膜、交流成本高等原因,民众普遍不愿意与聋哑人交往,不愿意了解聋哑人的需求,不愿意倾听其心声,对聋哑人不理解、关心不够,较少帮助其解决面临的诸多实际困难,甚至歧视、排斥、欺侮聋哑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当前是双向选择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尚且存在困难,聋哑人就业面临的困境更突出、无助。大多数聋哑人只能从事重体力、工资低等含金量小的工作。政府部门负责人仅在一些节日接见聋哑人、送油送米以示关心,其“温暖”存在的时间较短,对大多数残疾人而言并未解决实际困难。由于成长、生活、工作中步履艰难,甚至谋生艰难,身心饱受煎熬,聋哑人面临的重重困难实非正常人所能想象。 第二,聋哑人的认识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淡薄。聋哑人由于丧失听觉,与很少获悉外界资讯;又因为口不能言,难以与外界交流思想,均影响了其智力发育。许多聋哑人看不懂报纸、电视,甚至看不懂手语节目。身体残疾极大地限制了聋哑人的智识增长和心理发育,甚至导致心理障碍。因生理缺陷及衍生因素的限制,聋哑人认识外界事物的能力较差,不少聋哑人的认知水平相当于四五岁的幼童。聋哑人的表达具有直白、简单的特点,通常不委婉。有的聋哑人吸食过毒品后感觉很好,就把毒品推荐给老师等可信赖的人吸食。这些在正常人看来是难以理解的。 聋哑人普遍相信“眼见为实”,对事物的认识停留在形象思维上,不能上升到抽象思维。聋哑人对一些事物的看法、对文字的理解也时有偏差,特别是对程度、范围的理解和正常人存在差异。例如,不少聋哑人认为同伙实施犯罪行为时自己帮忙望风不算犯罪,盗窃未得手的不算犯罪,盗窃得手后又退还赃物的不算犯罪;如果自己不是既遂的实行犯,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考虑到聋哑人的特殊性,只要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使其辩解自己或同伙的某些行为不是犯罪,也不宜认为是不认罪或者认罪态度不好,仍可以认定其具备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而其悔罪态度是否良好,则是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官的刑罚裁量权会产生一定影响,另当别论。有的聋哑人犯罪后“几进宫”、“久经考验”,自认为熟悉了刑事诉讼程序,掌握了侦查特点,就“提高了”反侦查能力,而其方式往往只是坚决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三,聋哑人较易轻信、易被教唆,从而实施犯罪行为。一般而言,聋哑人头脑较为简单,认知能力较差,考虑问题也较为简单。不少聋哑人偏执、认死理,固执与轻信并存,较容易被他人挑唆,一般较容易冲动,以致实施犯罪。例如,有的从聋哑学校毕业多年的人以介绍工作为名诱骗该校的学生去千里之外的某个“容易赚钱的好地方”(通常是加入聋哑人犯罪团伙),而不少学生容易被骗走,甚至公安机关将被诱骗的聋哑人解救回家后,被解救的聋哑人又独自前往“好地方”欲找该“介绍工作的人”。 四、预防和控制聋哑人犯罪的几点建议 现实中,聋哑人有的系遗传造成,有的因疾病(甚至只是感冒,通常发生于婴幼儿时期)未及时医治或者错误用药所致。由于当时人们并未发现某种新药的副作用,不知道部分幼儿对某种药物过敏,待发现幼儿已经聋哑时才认识到某种药的副作用,而后该药物才被禁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有的聋哑人是牺牲自己从而促进了医学进步、挽救了他人。高昂的社会成本由个体承担,令人同情。犯罪固然令人反感,但聋哑人犯罪有其深刻的生理原因和社会根源,有一定规律可循。鉴于聋哑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探讨其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防范对策颇有必要。 有学者建议,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尊重聋哑人、关爱聋哑人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及生活保障机制;对扒窃成瘾性进行心理矫治。本文建议,其一,政府部门应更加尊重和保障聋哑人的人权,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关注其正当需求,切实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增加对聋哑人教育的财政投入,培养更多通晓手语的专业人才,改善教学条件和质量,加强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质,提高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使更多聋哑人能够达至高中、大学文化程度,探索后期、终生特殊教育形式,大幅度提高其对社会及其他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畅通政府与聋哑人交流的渠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发现并尽力解决相关问题。其二,全社会要形成尊重、关心聋哑人的良好氛围,而不能歧视聋哑人,少点冷漠,多点温暖。对于招聘聋哑人工作并保障其正常劳动条件、收入、休假的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当给予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并落实到位。其三,就聋哑人自身而言,应当淡化“哑民族”意识,减轻思想负担,多与正常人交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脱离小团体、犯罪亚文化圈,回归社会大家庭。只要我们端正认识,多措并举,改善聋哑人的生存生活条件,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有希望减少和控制聋哑人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