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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必背考点

 诗心竹梦 2016-07-26


附带民事诉讼

一、成立条件

(一)前提条件: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原告人

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当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

3.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单位未提起,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提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156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责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或者共犯中已死亡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共同侵害人的处理

1被害人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可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犯在逃的除外。

2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四)赔偿范围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

【考点提示1】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精神损害,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另行提起。

【考点提示2】该物质损失和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考点提示3】该“物质损失”必须是实际、必然的损失。

【关联法条1】第155条,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关联法条2】《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联法条3】《刑诉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提起的期间和方式

(一)期限:

立案后(侦查、起诉、移送审查、审判阶段)及时提起。

【考点提示1】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提示2】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方式:

(1)检察院或单位(书面)。(2)公民(口头或者书面)。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1.启动方式

(1)依申请根据附带民诉原告人或者检察院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依职权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2.担保要求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同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

1.启动方式

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担保要求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起诉要求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一)审判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提示】先刑后民/同一组织/民事不能与刑事抵触/民事延期不影响刑事生效。

(二)审判程序

1.证明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调解原则: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3.缺席后果

(1)原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区别于刑事部分)

4.处理结果

(1)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
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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