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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中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上海张春光律师 2016-07-26

摘要:《公司法》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合资企业中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也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主张违约责任?如果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因为履行各股东的约定而暂缓或者适时入资,并非在逃避各股东约定的合资方应承担的出资义务,不应认其违约,其可以向其他未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心血管医院、锦程公司、寰能公司三方签订了《合资合同》、《合资章程》,共同组建了中外合资公司——九方公司。《合资合同》约定,由心血管医院和锦程公司分别负责办理土地入股和设备采购。2007年2月25日,合资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要求心血管医院加快办理有关土地作价入资手续并在同年6月前完成,同时确认锦程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设备订购,同意锦程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做好设备的报关及设备的相关投资工作,根据心血管医院土地办理的情况适时注入现金。心血管医院未能按照备忘录的约定完成土地作假入资手续,通知锦程公司、寰能公司终止合作项目。心血管医院赔偿了寰能公司的损失,但未赔偿锦程公司的损失。锦程公司起诉要求心血管医院赔偿损失。

裁判摘要【案号:最高院(2010)民四终字第3号】:在正式签订《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之前,锦程公司与心血管医院先行签订了一份《合作意向书》对项目的投资总额、出资、建筑面积、经营方式及责任等做了初步约定,锦程公司还依据心血管医院提供的《进口设备投资需求的函》向宝和公司订购了心血管医院指定的医疗设备并按约支付了佣金和预付款。在签订《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之后,由于心血管医院未办理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手续,合资三方签订了有关九方公司的《备忘录》。该《备忘录》不仅确认了锦程公司已经订购医疗设备的事实,而且明确要求锦程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运作情况做好设备的进口报关及设备投资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心血管医院的土地办理情况适时注入现金。据此,锦程公司与卖方宝和公司协商推迟了医疗设备的装运,也未进一步投入资金。应该说,锦程公司为合作项目及合资公司所做的大量前期工作及投入,其依约完成设备订购并向卖方宝和公司支付订购设备的佣金和预付款等事实,均表明锦程公司不仅有履约的诚意而且有实质性的履约行为。其之所以未严格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出资,是因为遵守合资三方签订的《备忘录》的约定而暂缓或者适时入资,并非在逃避《合资合同》或者《合资章程》约定的合资方应承担的出资义务,故不应认定锦程公司违约。

另一方面,心血管医院在签订《合作意向书》、《合资合同》及《备忘录》之后未能办理或者如期办理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手续,违背了其在《合作意向书》、《合资合同》及《备忘录》中所做的相关承诺。心血管医院在口头通知锦程公司合作项目停止运作后,又在2007年11月16日给锦程公司《关于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及老年养老、康复中心项目终止实施解决善后工作的函》中明确承认“由于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土地手续无法落实,导致该项目终止执行”;其还在2008年1月22日与寰能公司签订的《关于返还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投资款备忘》中明确承认“单方面终止项目合作”。虽然心血管医院主张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手续系由于政府部门的原因,其自身不存在过错,但其并没有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拒绝或者不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手续的书面证据。由于心血管医院未继续办理有关手续,合作项目及合资公司不得不因缺乏土地而停止运作。综上,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心血管医院未能按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办理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手续,从而导致《合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作项目及合资公司停止运作。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锦程公司未出资存在违约,与锦程公司在订立《合资合同》之前先行订购医疗设备、支付佣金和预付款等事实以及《备忘录》有关根据心血管医院办理土地手续的进展情况“适时注入资金”的要求明显不符,据此认定锦程公司违约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

  心血管医院作为合资方未能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义务,依法应认定其构成违约。心血管医院与第三人寰能公司签订的偿还投资款协议明确承认其“单方面终止项目运作”,而且实际向寰能公司偿还了投资款,表明了心血管医院不仅承认其作为合作项目出资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而且向寰能公司实际承担了其作为合作项目主办方的违约责任。心血管医院一方面对寰能公司承认单方面违约并偿还投资款,另一方面却对锦程公司拒不承认违约并拒绝赔偿任何损失,对锦程公司不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锦程公司依据《合资合同》的约定要求心血管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资公司九方公司在注册成立后没有实际运作,也无任何财产,因此,本案纠纷不应也不可能通过向九方公司主张予以解决,故心血管医院有关锦程公司应向九方公司主张权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附:

《公司法(2005)》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未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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