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 三、侦查终结 1.终结条件 (1)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条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侦查终结→撤销案件 2.听取意见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四、侦查羁押期限(2 1 2 2 X) 1.一般2个月无需批准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3.四类重大复杂案件(交集流广)延长2个月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4.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5.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X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延期审理 特殊情形: (1)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检察机关备案即可) (2)身份不明:从查明身份时间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侦查。 (3)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算在内。 五、侦查的司法控制 (一)侦查的控制 1.事前审查 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较严厉的强行性侦查措施,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 2.事后审查针对侦查过程中一般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则应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二)违法的救济 1.救济情形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④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处理程序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六、补充侦查 (一)批捕阶段 《刑诉法》第88条,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退回补充 ①补侦主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 ②期限、次数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即使改变了管辖前后总共也不能超过2次) ③补侦后果:A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诉。 B经过2次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④期限计算补充完毕,审查起诉的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2.自行补充 主体检察院。 期限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三)审判阶段 1.补侦主体只能由检察院。(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2.期限、次数每次1个月,2次为限 3.补侦后果 在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后,检察机关不申请恢复庭审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 4.期限计算出现补充侦查的,审判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考点提示】《刑诉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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